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
中华民国99年11月24日华总一义字第09900317131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维护妇女于公共场所哺育母乳之权利,并提供有意愿哺育母乳之妇女无障碍哺
乳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卫生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为县(市)政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母乳哺育,指妇女以乳房哺喂婴幼儿或收集母乳哺喂婴幼儿之行为。
第四条 妇女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时,任何人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
前项选择母乳哺育场所之权利,不因该公共场所已设置哺(集)乳室而受影响。
以下省略
实际案例
http://verywed.com/forum/wedlife/1770252-1.html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393956077.A.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