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有个疑问,个人隐私与社会公益,何者为重?我认为是社会公益
例如罪犯在服刑完毕出狱后,经过一段时间去除监控去找工作
他去找工作的时候未必会出示前科纪录,而政府也没有公告这类高危险性的名单
这样,我们怎么知道自己的同事甲、乙以前犯过什么罪?
假如是轻罪或许还可原谅
性侵之类的重罪,真的应该让人有所警惕,不是吗?
假设上网将性侵犯的名单公告周知
或依法强制性侵犯以后找工作必须出示犯罪纪录,待雇主接受后方可工作
或是强制佩戴监控装置,非经特殊许可不得去除
这样是否能有效降低罪犯再犯的比率?
有效保障社会公益,更广泛的促进与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