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淫狼解除监控1个月 又蒙面性侵女同事

楼主: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5-03-31 00:08:45
我一直有个疑问,个人隐私与社会公益,何者为重?我认为是社会公益
例如罪犯在服刑完毕出狱后,经过一段时间去除监控去找工作
他去找工作的时候未必会出示前科纪录,而政府也没有公告这类高危险性的名单
这样,我们怎么知道自己的同事甲、乙以前犯过什么罪?
假如是轻罪或许还可原谅
性侵之类的重罪,真的应该让人有所警惕,不是吗?
假设上网将性侵犯的名单公告周知
或依法强制性侵犯以后找工作必须出示犯罪纪录,待雇主接受后方可工作
或是强制佩戴监控装置,非经特殊许可不得去除
这样是否能有效降低罪犯再犯的比率?
有效保障社会公益,更广泛的促进与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
作者: yspen (国境之南奇幻旅程)   2015-03-31 00:14:00
犯罪者的人权
作者: p00o99o (YA!)   2015-03-31 00:17:00
犯罪者就畜生了 还需要什么人权
作者: lisoukou (不良牛)   2015-03-31 00:21:00
再犯还有什么人权可言
作者: gn02997179 (精价高涨)   2015-03-31 00:23:00
用你的膝盖想想有肯能吗?
作者: pogpoq1 (迫格迫Q)   2015-03-31 00:23:00
有人本啊
作者: xantheholic (台南水原c子)   2015-03-31 00:25:00
认真觉得那些犯罪者人权 废死什么的都只适用在欧美的东西 亚洲地区人民根本素质不到那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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