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可惜,
这条进到法院去以后 如果是马前总统的案件
最高法院会帮这条补上一个隐藏性要件 (最高法院110年上字8819号判决要旨)
“关于民法第3条之规定,本于地方自治之精神,以及责任政治之内涵,
自治团体首长之签名,除非亲自签名者外,盖章与签名并不生同等之效力。
民法第3条第1项、第2项应予限缩解释。”
01. 这判决从110年以后的国考就是必考判决,
110年以后才要考国考的同学可以先背起来,
最好连判决字号都背清楚,我想该题申论题拿满分不是问题。
02. 判决做成后,再过3年政党轮替后,做成这个判决的法官就会被提名大法官了
※ 引述《aij (bbb)》之铭言:
: 马英九不是SJD还JSD,法学教授吗
: 还是比较懂卖国跟靠北日本钓鱼台而已,不太懂民法呢
: 民法第3条
: 第 3 条
: 依法律之规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写,但必须亲自签名。
: 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
: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签名者,在文件上,经二人签名证明,亦与签名生同等之
: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