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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管制!陆资来台买房施行细则,7月1日正式上路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
内政部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
第14条规定有关“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不动产物权采行总量管制之数额
及执行方式”,自2015年7月1日生效。
内政部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第14条规
定有关“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不动产物权采行总量管制之数额及执行方式”。
一、总量管制数额:
(一)长期总量管制:土地1300公顷,建物2万户。
(二)每年许可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取得不动产数额(以下简称年度数额):土地13公顷,
建物400户,年度数额有剩余者,不再留用。
(三)集中度数额管制:大陆地区人民取得同栋或同一社区之建物,
以总户数10%为上限;总户数未达10户者,得取得1户。
(一)适用对象:大陆地区人民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许可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取得不动产物权案件。
(二)认定方式:
1、土地部分以申请书所载土地标示面积总和;建物“户”以申请书所载主建号
计算。
2、同一社区总户数之认定,以同一使用执照建物总户数为计算基准;
多栋透天式建物,各自领有使用执照且共同成立公寓大厦组织并经报备有案者,
视为同一社区,以报备之总户数为计算基准。
3、其他未能依前二款认定者,由内政部会同有关机关个案审查认定。
(三)收件及审核方式:
1、直辖市、县(市)政府审核集中度数额管制时,应依申请案送达该府之收件时间
定其顺序审核,并依该顺序报请内政部许可;报请许可时,应查明案内同栋或同一
社区建物登记情形(含总户数、已许可取得、已登记或已申请件数),供内政部审核
参考。
2、内政部应依收件时间定其顺序审核。总量管制数额依许可顺序编号,依序核给
申请案超过长期总量或年度数额管制上限者,内政部应予驳回。
3、申请案超过集中度数额管制上限者,内政部应依直辖市、县(市)政府收件时间,
依序驳回。
4、申请案有应补正之情形,经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完全者,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不予受理。
(四)弹性调整:内政部原则每半年检讨总量管制数额;必要时并得视年度数额使用
情形,邀集相关机关及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会商后,机动检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