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ostar (澎湖小云雀)》之铭言:
: 另外针对自由捡拾的定义,高嘉瑜也点出林务局副局长拿100年的法令“人民可在公告后
: 自由捡拾”,驳斥102年的法令“不得捡拾,误捡拾者应自动归还”,似乎无视新版的“
: 处理天然灾害漂流木应注意事项”。
林务局在官网有回应了
简单的说,就是102年修正内容是修正“原住民地区”部分
而不是修正“自由捡拾”规定
所以林务局副座才会说:“102年修正的部分,不重要”
(意思是和自由捡拾无关)
只能说林务局官员的口才太差
一直被主持人和民代乱打什么“要用新法”blabla~~
原文:
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72647&ctNode=1787&mp=1
100年6月27日将该注意事项时第3点第7款第1目条文修正为:“公告自由捡拾清理时,应
于公告中叙明:自由捡拾漂流木,发现漂流木上有国有、公有、私有注记、烙印者,由拾
得人于捡拾后通报当地林务局林区管理处或直辖市、县(市)政府保管并依民法第八百十条
拾得漂流物规定办理。”
102年修正重点
102年5月29日该注意事项修正时,前开第3点第7款第1目自由捡拾公告之规定并无修
正,而是政府为体现尊重当地原住民传统文化或生活惯俗之基本权利,参酌原住民族基本
法23条规定,将该注意事项第3点第7款第2目条文修正为:“国有林区域外,由各直辖市
、县(市)政府公告指定范围、当地居民身分、期间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开放当地居民自
由捡拾清理。公告范围位于原住民族地区者,优先开放设籍于漂流木现场乡(镇、市、区
)之居民捡拾,一定期间以后,再开放同一直辖市、县(市)内其他乡(镇、市、区)之
居民捡拾。并应于公告中一并叙明当地居民自由捡拾清理之行为规范,且会同当地乡(镇
、市、区)公所辅导当地居民自由捡拾清理。公告捡拾清理期间以一个月为限,必要时得
延长一个月或再次公告。”故外界指称102年之注意事项已将100年自由捡拾规定予以修正
,显有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