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一群不懂法律,
然后出来xx不自知,
说规避法律所以用行政命令的,
请去看完完整办法或是更上一层的法令,
有没有一条,
详细规定依xxx办理,
因为法律已经把纲领订好了,过细的本来就会用条例或令去规范,
最后,看清楚点,
上限就是两万户,
每年开放四百户(前提是买光),
依现在纪录,91年开放到现在1000户都没卖掉,
注意喔,之前还没有限制户数,
就算每年买满,2万户何时可以买光?
请大家看好字句再来反政府好吗。
※ 引述《amnotu (白告)》之铭言:
: 一群不知所谓的在那边叫立法院卖台
: 这个办法本来就不是法律
: 行政命令就是不用经过立法院
: 这个办法是谁订的? 内政部
: 什么时候定的? 91年8月
: 当时内政部长是谁? 余政宪
: 所以现在是怎样? 余政宪卖台?
: 说别人卖台的自己急着卖?
: 国民党上来之后某些地方还收紧了一些,不然搞不好卖得更严重
: 比方说这个: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不动产登记之权利主体:
: 一、大陆地区人民。
: "但现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成员者,不
: 得取得或设定不动产物权。" <=99.6.23.
: 二、经依本条例许可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 三、经依公司法认许之陆资公司。
: 新增条文:
: 大陆地区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动产所有权,于登记完毕后满三年,始得移
: 转。但因继承、强制执行、征收或法院之判决而移转者,不在此限。
: 取得前项供住宅用不动产,于登记完毕后三年内,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移转
: 之预告登记。 <=98.6.30.新增
: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之投资人,从事该办法之投资行为,应依
: 该办法之规定,经经济部许可后,始得申请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 。 <=99.6.23.新增
: ※ 引述《pchunter (po)》之铭言:
: : 这些数据只表示:“26根本懒得来台湾买屋”
: : 土地面积0.024公顷=2.4公亩=240平方公尺=72.6坪
: : 强国13亿人口,一年才买72.6坪的土地、9户房子
: : 我看帅过头,买得都比26还多
: : 不过要是我是26,除非是要炫耀“我在台湾有房子”
: : 我也不会在台湾置产
: : 1.法令限制:“543条款”
: : (贷款5成上限、停留时间4个月内、3年内不得转售)
: : 林北买了台湾房子,一年只能住4个月,又不能马上转售
: : 2.台湾房价已经快泡沫了,我来当最后一只白老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