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小于2公分 防癌险竟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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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女子十五年前向某人寿公司买防癌险,前年验出罹患直肠恶性肿瘤,申请初次罹癌保
险金,却被以肿瘤小于二公分算良性、不符契约“癌症”定义而拒赔。士林地院认为,没
规定恶性肿瘤必然大于两公分,病理切片检查为恶性,判决寿险公司要给付理赔金八十八
万元。
王姓女子二○○○年购买“新防癌终身健康保险”,约定生效后初次接受医院或医师癌症
筛选或病理检查确定罹癌可获保险金。前年王女到双和医院健检,被告知大肠有异物,她
再到台大医院做内视镜黏膜下剥离术,异物切片判定是直肠恶性肿瘤。她以为早年购买的
防癌险“派上用场”,申请理赔却被拒,气得提给付保险金诉讼。
寿险公司认为,她得的是大肠类癌,肿瘤没超过二公分,也没侵犯肌肉层,算良性肿瘤,
不符合契约“癌症”定义,且应以病理学检查确定为证明方法,不是由主治医生自行认定
,无义务赔偿。
士林地院调查,台大两名胃肠肝胆科医师都诊断王女罹恶性肿瘤,病理切片检查结果为“
MALIGNANCY(恶性)”;王姓名医也到庭作证称她的肿瘤会移转,且侵害正常细胞。法官
认为王女患的直肠恶性肿瘤具不能控制生长、扩张特征,按卫生福利部归类属于“癌症”
。
寿险公司再引用某医学中心九年前一则给法院的函释说“‘直肠类癌’未意味良性或恶性
”,并指肿瘤“通常”大于二公分或有侵犯其下的肌肉层,才特别称为“恶性直肠类癌”
。但士院认为“通常”不是“必然”,保险公司的说法不足采信,要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