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大陆人民在台取得不动产权许可办法

楼主: bbuda (与神尾观铃一起玩)   2015-03-24 20:14:45
※ 引述《kkker (kkk)》之铭言:
: 刚在01看到的,请问法律强的大大可以解释一下怎么回事吗?是原本只能公司买台湾地,
: 现在连个人都可以了吗?
: http://m.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4317040
: http://i.imgur.com/90VWOlN.jpg
: 补充:大陆地区人民在台取得设定不动产办法
: 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mainframe.asp?LCID=286&
其实台湾政府一直都有允许大陆人在台湾买地啊
只是要先经过选拔
因为台湾人只接受精英 绝不接受.........
扯远了 以下认真讲
内政部在99年发布了一条行政命令: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
这办法的第二条: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
司(以下简称陆资公司)申请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
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不予许可:
   一、 依土地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各款所定之土地。
   二、 依国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细则所划定公告一定范围之土地。
   三、 依要塞堡垒地带法所划定公告一定范围之土地。
   四、 各港口地带,由港口主管机关会同国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
府所划定一定范围之土地。
   五、 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划定应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第三条: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陆资公司申请在台湾地区取
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许可:
 
  一、 影响国家重大建设者。
   二、 涉及土地垄断投机或炒作者。
   三、 影响国土整体发展者。
   四、 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为足以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者。
也就是说,只要强国人或强国法人不要违反上面两条法令里面所列的情形
,是可以在本国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
然而相比其他国家的人来说,强国人要在台湾取得土地其实是比较麻烦的。
第六条:
大陆地区人民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
文件,向该管直辖巿或县(巿)政府申请审核:
 
  一、 申请人身分证明文件。
   二、 依前条规定经验证之证明文件。
   三、 其他经内政部规定应提出之文件。
直辖巿或县(巿)政府为前项之审核通过后,应并同取得、设定或移转不
动产权利案件简报表,报请内政部许可。
也就是说,强国人要取得土地、设定或移转不动产,必须要先通过直辖或
县市政府的审核,然后再经过内政部的许可才能达成他的目标。而就标题
的内容来说,行政院并未省去这个过程,所以强国人要在本国买地,其实
还是颇麻烦的。
所以,就原PO的问题来说,这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本来就有开放可以让
强国人在本国买地了,原PO可以不用担心。
要担心的是,强国人在本国买地基本上都会用人头,谁要傻傻地等政府还
有内政部核可啊!
作者: soria (soria)   2015-03-24 20:17:00
有专业的仲介安排人头给他们
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   2015-03-24 20:21:00
服冒一签 马上来台湾摇身一变变成董事长 早餐店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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