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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内湖区长羁押禁见 上囚车入所
2015年03月21日22:33
(更新裁定结果、法院认定、林世崇上囚车)
士林地检署侦办内湖区公所区长林世崇等人,涉挪用100多万元公款私开马路图利地主案,
本月16日约谈林男讯后声押禁见,遭士林地院裁定释回。士检昨提抗告后,高等法院深夜裁
定发回更裁,士林地院今早10点重开羁押庭,中午12时许,法院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之
图利罪嫌,裁定羁押禁见。林世崇在晚间10时许,由法警押解预备搭上囚车,见媒体守候拍
摄,立刻用外套蒙头,迅速步上囚车,前往台北看守所。
士林地院发布新闻稿指出,林男否认犯行,但依卷内相关证物及相关证人的综合判断,足认
林男图利厂商犯嫌重大,就湮灭证据部分,本案有多份文件尚待检察官续行调查及搜索扣押
,若未将被告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则有湮灭证据之虞,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
,应予以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
林世崇的律师刘韦廷受访表示,林男只是决行盖章,对本案并不知情,检方却以还有其他证
据待查为由声押,令人难以接受,将会提出抗告。士检16日搜索内湖区公所后,约谈区长林世崇、副区长郭雅春、主任秘书王添栋、经建课长
林金枚及承办人郭文德等人,讯后声押禁见林世崇与郭男,法院认为检方无法证明,林世崇
明知违背法令而图利地主,裁定他无保请回,仅准押郭男。不过士检不服,提起抗告。
高等法院认为,羁押被告要件之一的“犯罪嫌疑重大”,仅须有具体事由,足以令人相信被
告可能涉嫌被指控的犯罪,而非必须达到毫无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但指士院未详查林男是
否迫于民代压力,要求部属故意忽略施工地点违反契约,并加以违法验收,因此撤销无保请
回裁定,昨深夜发回士院更裁。
士林地院今早10点再开羁押庭,林世崇则一大早7点多就抵达法院,中午12时许裁定羁押禁
见,晚间10时许搭上囚车前往台北看守所。(游仁汶/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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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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