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oveblue (蓝蓝)》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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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新闻】杀女大生判免死 法官:不算严重
: 杀了人还不算严重?
: 今日出刊的《苹果》报导,台中征信社老板黄文进,诱骗辅仁大学陈姓女学生和他交往,
: 却对陈女迷奸拍裸照,骗走陈女331万元后想分手不成,竟用瓦斯喷进陈女口鼻致死。台
: 中高分院昨认为黄的犯行和菲律宾武装部队“苏禄军”杀人时会挖眼剖肚相比,“不是最
: 严重”的,仅依杀人等罪判他无期徒刑。(胡治言/综合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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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新闻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85872
原审就陈昆明所犯杀人罪,如何依鉴定证人所述被告并非文献显示典型的特别难以治疗
之人,其接受积极辅导治疗,或尚有教化可能性,且被告应该有某种程度之自控力,
其矫正教化的过程中,虽被告有杀害两名幼童之前科而入监服刑,出监离开机构后,
一年内又犯下本件杀人案,固系恶性重大,手段残暴,
然据鉴定证人陈称:被告当年如果能够接受更久更持续的治疗,
本件杀人案或许不会发生,故其等鉴定报告认为或许尚有教化可能等语,
则被告再犯本件杀人犯行,是否可全归责于其本身已无教化之可能性?已非无疑。
再据鉴定报告书所指,如能采用中度或高度戒备的司法医疗及更完善提供全方位的
生物、心理及社会的评估介入较为妥适,被告前所犯之杀人案,
系在送入机构之后,并未更持续的治疗等情,益征我国矫正制度中之监护措施,
并未给予适当之矫治与教化,故其前案虽经司法矫治,仍于未竟其功之情形下复归社会;
从而尚难仅以其所犯系夺命之重大犯罪,
或前犯杀人案件,服刑完毕未久,旋即再犯本案等由,即认应处以极刑;
况被告确愿意接受辅导治疗,自不得以我国目前矫治设施之不足,
遽认被告无教化之可能性,而迳剥夺其生命;
复酌被告为高职肄业之智识程度,其父亲中风,由其母亲独自负责家中经济等情状,
且矫正机关亦应严慎考核,于被告确实可以回归社会之前,即有予以终身监禁之必要
等情,认处无期徒刑,使与社会隔离,即可达成社会防卫之目的,尚无处以极刑之必要,
已详加说明其所凭。
此乃事实审法院职权之适法行使,并未逾越法律所规定之范围,或滥用其权限。
并无检察官上诉意旨所指量刑过轻,显然违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当原则之情形。
其上诉意旨所为指摘,系对于原判决已说明事项及属原审量刑职权之适法行使,
依凭己见而为不同之评价,为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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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法院的解释只能说
干你娘咧,这年头有一群人学法就只会颠倒黑白;曲意只为了不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