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内湖区公所爆弊案 柯P震怒要求直接拔官

楼主: ugvu1980 (阿修)   2015-03-20 10:47:19
本案不合理的地方有:
1、签奉核准的是修缮保甲路,实际上施工的竟然是非法(违反环评法、水保法、山保条例及
山开办法)新辟山路?
2、390公尺长的新辟5公尺宽山路(约1950平方公尺)仅1百余万元就能完成发包,平均每平方
公尺的造价不到1仟元,实在是太便宜了?
3、为何一个承办人员就可以决定采开口合约,发包给特定的开口合约厂商?
4、本案由A地的修缮保甲路,盖到了B地的新辟5M山路,为何原来陈情的里长、议员,会堪
的官员们、地主及施工厂商,竟然全部都没发现作错地方了?
5、为何原来就该修缮的保甲路,后来就不须要修缮了?
6、新辟道路使用私人的土地,为何这些地主会同意区公所无偿使用?
7、歪打正著,违法新辟道路刚好就作到,山老鼠放置千万珍贵木材的地方,正好用来运送
木材?
一、依据:
1、依据水保法第32条规定(略):“在…私人山坡地…内未经同意擅自…从事第八条第一项
第四款(其他道路或沟渠等)之开发…,致…毁损水土保持之处理…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2、依据水保法第33条规定(略):“因执行业务犯第三十二条…之罪者,除依各该条规定处
罚其外,对雇用该行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该条之罚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10001
二、事实:
1、本案位于台北市内湖区大湖里私人法定山坡地内。
2、本案未经水保法所称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同意擅自开发。
3、本案属水保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修建铁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沟渠等”之开
发行为。
4、本工程严重破坏原有山林、地形、水流与土壤,致毁损水土保持之处理。
三、请求:
施工厂商就是水保法第33条所指的行为人,依法当然不能纵放。
作者: lovetweet (诺的伟少)   2015-03-20 11:08:00
其实一百万很贵,只是叫挖土机整地,一天9000元一天算一万好了,一百万等于一天整3.9公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