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彭教授从事打慈济不法事件,但是不应该自己有违法嫌疑而被抓把柄落人口舌
我拿出当初的告发状相关法条给乡民参考看看,我认为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彭教授往新闻界
发展一定可以找到更多的舞台和打击不法犯罪
至于专任教师兼职可能触法的部分是因为
1.公务人员服务法第13条: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但投资于非属其服务机关监
督之农、工、矿、交通或新闻出版事业,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两合公司之有限责任股东
,或非执行业务之有限公司股东,而其所有股份总额未超过其所投资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
十者,不在此限。公务员非依法不得兼公营事业机关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监察人。公
务员利用权力、公款或公务上之秘密消息而图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处断;其他法
令有特别处罚规定者,依其规定。其离职者,亦同。公务员违反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
之规定者,应先予撤职。
2.公务人员服务法第十四条: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其依法
令兼职者,不得兼薪及兼领公费。
3.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三十四条:专任教育人员,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外兼课或兼
职。
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释释字第三0八号解释(81.11.13): “公立学校聘任之教师不属于公
务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之公务员……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号解释,应予补充。至专
任教师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职……。
”解释理由书上也写得很清楚:“公立学校聘任之教师系基于聘约关系,担任教学研究工
作,与文武职公务员执行法令所定职务,服从长官监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师应
不属于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之公务员。惟此类教师如兼任学校行政职务,就其兼
任之行政职务,仍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号解释:“委任之公
立中小学校教职员及县立图书馆长受有俸给者,均为公务员服务法上之公务员,其聘任之
教职员则否。”其中关于聘任之教师部分,应予补充。至教师之行为仍受国家其他有关法
令及聘约之拘束,并应有其伦理规范。专任教师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除
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外兼课或兼职。
在大法官意见书最后一段:综上所述,本件应作左列解释:“公立学校聘任之教师,担任
教学研究工作,虽与普通公务员依法律或命令执行职务有别,但教师既受有国家俸给,仍
为特别职之公务员,在未就教师之服务另有完整规范之特别立法以前,其与教师职务性质
不相牴触者,仍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号解释于上述范围内应予
变更。”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专任教育人员,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外兼课
或兼职。”
被告显然违反大法官所解释的公务人员不得在外兼职之法令及行政院限制所属公务人员借
调及兼职要点第三点: 各机关拟订或修正组织法规时, 除审议、协调及研究机构或业务
上确有必要者外,不得设置借调或兼任职务。”被告身为国立大学教授,即刑法第10条
第二项第1款之“授权公务员”不可能不知道这些基本的宪法解释令和法律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