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特别受邀上正晶限时批的退休高中老师陈先生的FB
我对慈济的质疑(一)
抓紧“质疑慈济”的优质叫座的政论节目“正晶限时批”突然没了。
是壹电视的高层觉得不该再批慈济了?
还是高层受到压力而屈服了?
我觉得不能让慈济疑案就此沉没了。
所以,我决定整理出一些疑点,让社会大众作个公断,
同时也声援“正晶限时批”的两位主持人。
慈济既然打着“佛教慈善”的大旗,所作所为就应该符合社会大众的期待,法律只是
最低的道德标准,慈济面对社会大众的质疑时,就不能以“一切合法”一语带过。应
该要符合社会大众对“慈善”的期许。
就以慈济坚持十几年,一定要开发的“内湖保护区的南基地、北基地”为例。
不管慈济是买的,还是受赠的,总之,土地是完全在慈济的手上,要如何作为,都完
全是慈济的主张。
慈济还高举“环保”的旗帜,却要在内湖基地已遭破坏的基础上进行开发。真是讽刺。
所有的填土,水泥地、柏油路,铁皮屋都是非法的,这些非法的部份,就好比是盗匪的
赃物。不要说是赃物,任何人检到了失物,都有责任把它物归原主,不管是提交警方招
领,或是亲自送还。绝不可占为己有。更何况是打着“佛教慈善”旗号的“中华民国佛
教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所以,慈济在取得这块土地时,首先,就是要物归原主,恢复原状,移除所有的非法部
份。也就是移除所有的填土,水泥地、柏油路,铁皮屋。慈济非但没有这样做,还再要
求变更地目,以扩大非法利得。并且据以向政府申请,要求在既有的非法利得上,加以
开发。这与盗匪何异?
慈济在记者会上说:在社会还没有共识之前,慈济内湖园区即日撤案。
这是骗人的说法,若真有决心环保,应该“无条件”撤案。并立刻着手移除所有非法的
破坏,也就是移除所有的填土,水泥地、柏油路,铁皮屋。“在社会还没有共识之前”,
这是什么的鬼前题,这个但书代表慈济还是不死心,它还在玩文字游戏,不要被骗了,
我要说一个故事,与慈济作比较。
“台湾树王”赖倍元30岁开始买地种树。
他买人家废弃的果园,种树来恢复山林的原貌。
都是海拔800~1400公尺的大雪山的山地。
近30年来,己经耗费20亿元,在大雪山购地130余公顷,种30万棵国宝树。
有人笑他憨、笑他痴,
他说:人没有宗教没关系,但不能没有信仰。
但他的信念很单纯:把对的事,做到很大!
他种树有三不政策:不砍伐、不买卖、不留给赖家后代子孙
他毕生最大愿望是:“在我回去之前,要留下50万棵“活的”森林大军。”
他说:全世界的投资,没有一样胜过种树。
他说:种树有什么好处,不罢工,免劳保,免遗散费。免退休金,不抱怨。天天涨停板,
日日有希望,这懒人的事业。看得到的水果园都要回复到森林。
他说:树种了,环境复育了。水来了,万物回来了。
他说:以后,这些都不是赖家的,这些都是地球村人类的。
他说:我只是一个园丁来管理,时间到了就换人。
他说:别人的财产是放在银行,我的财产是藏在土脚。
再论慈济的刑责:
慈济说:慈济内湖基地在慈济购入前已遭破坏。这个基地除了名义上是保护区,几十年前
就已经是一个破坏区。慈济说的没错!但破坏的部份是非法的,是别人做的,慈济在民国
86年购入前已经被严重破坏了,破坏的部份是非法填土的,与非法增建的水泥地、柏油路
铁皮屋。我到内湖已经四十年了,这块地,就我的记忆所及,它原来就是大湖湖泊的一
部份,是大湖的行水区。依现状而言,所有的填土,水泥地、柏油路,铁皮屋都是非法的
,这些非法的部份,就好比是盗匪的赃物。
慈济在民国86年购入这块地时,是不是就已经就知道有非法的破坏?
依慈济的公开说明,当时,是知道的。
如果是,那就是疑似故意收购赃物罪嫌,因为,它是保护区,慈济有“低价购入的利得”
,而后再要求变更地目,以扩大利得。并且据以向政府申请,要求在既有的非法利得上,
加以开发。这是故意重犯,应加重其刑。
“低价购入的利得”是故意收购赃物罪的充分要件。
以上犯行,系犯刑法第349条第2项故买赃物罪嫌,
此犯行又是公诉罪。只要有人检举,检方就一定要办。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收受、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媒介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因赃物变得之财物,以赃物论。
卖这块土地给慈济的人,如果又以价款捐赠给一部或全部给慈济的话,
则双方都犯了此罪。所以,不管慈济是买的或受赠的,都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我这个论述是否正确,想就教于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