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讨论反对者大多都在讲给同性恋领养有哪些缺点
这些都是多谈的 如果有很健全的夫妻要领养
我也会顷向给夫妻领养胜过给同性恋领养
本来收养这件事就会有评估机制
衡量各方面的条件 帮孤儿找一个最适合的家
问题是不是应该用法律规范 直接关死这道门
让他们连接受评估的机会都没有
同性恋有可能影响到小孩未来的观念 所以不能给他们收养
胖子也有可能家里饮食办太好 又没有运动的观念
导致小孩子也被养成胖子 所以应该明文规定体重100kg以上不能领养小孩
这样合理吗
本来在评估的条件中 就不可能保证小孩子一定在100分的环境下成长
在有选择的情况(多个收养人都要收养同一个小孩) 选择对小孩最好的家庭
在没选择的情况(只有一个收养人)衡量被他收养跟待在孤儿院哪个对小孩比较好
身为同性恋 你在被评估的状况下会比较不利
但并不是因为这个评估机制歧视同性恋 而是因为现实上就是面临比较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