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ujos (lks)
2015-03-18 02:04:05※ 引述《ky860224 (kenry)》之铭言:
: 以下是我学长妈妈的贴文
: 18岁的儿子于 103年8月28日晚餐后与友人出门骑脚踏车运动,在划分向限制线之路段
,?
: 逆向高速飙车的机车,直接正面撞击,我儿子常场人车倒地,脑部重创. 肝脏撕裂.双
眼?
: 在民事未和解的情况下,经检察官.交通警察在车祸现场蒐证均显示,事故现场并无不
能?
: 判决理由如下:
: 1. 因吴肇事者还年轻,又非故意,而交通风险乃每人可能会遇到的,得以减刑。
: 2. 吴肇事者因高中.国中小老师评语为正面,得以减刑。
: 以上的二点,让我这个当妈的好心痛 ,久久无法平复
: 试问“肇事者年轻”,给他机会,谁给我的孩子呼吸的机会??
: “肇事者非故意”大部份的车祸都是非故意的吧? 但逆向飙车是有意的吧!而且也是可
以?
: 关于第二点,老师评语和逆向撞死人有关系吗? 这…叫人如何心服?
: 一个18岁的年轻的生命! 却只因为一个人的飙车行径而结束! 当儿子在加护病房40天我
们
: http://ppt.cc/Vc0X
: 小弟纯好奇 所以法官头是不是也被撞到
: 还是有什么好处?
: 谁来还我学长公道跔H
: ※注:有电视或媒体有报导者,请勿使用爆卦! 违者视为新闻篇数 超贴新闻劣退
翻了一下判决书
补充一下没提到的部分
过失致死最高2年.得易科罚金
本来就不是什么重罪
再来被告父亲名下土地已被假扣押
未来之民事赔偿应无问题
而提到被告之在学表现
是为了评估衡量其是否
有需要为了这案件入监的必要
其他的各位自行衡量
主文如下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 裁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