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学长妈妈的贴文
18岁的儿子于 103年8月28日晚餐后与友人出门骑脚踏车运动,在划分向限制线之路段,遵守交通规则的骑脚踏车运动,不料遇到
逆向高速飙车的机车,直接正面撞击,我儿子常场人车倒地,脑部重创. 肝脏撕裂.双眼失明…。送医急救,在加护病房的40天仅以呼吸器维生,最后,仍不治死亡。
在民事未和解的情况下,经检察官.交通警察在车祸现场蒐证均显示,事故现场并无不能注意的情事,吴肇事者为100%肇事全责,而儿子遵守交通规则,完全没错,纯属飞来横祸,于104年3月9日收到 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字号103年度审交易第236号) 吴肇事者因过失致死罪,处有期徒刑6月,或可易科罚金18万。
判决理由如下:
1. 因吴肇事者还年轻,又非故意,而交通风险乃每人可能会遇到的,得以减刑。
2. 吴肇事者因高中.国中小老师评语为正面,得以减刑。
以上的二点,让我这个当妈的好心痛 ,久久无法平复
试问“肇事者年轻”,给他机会,谁给我的孩子呼吸的机会??
“肇事者非故意”大部份的车祸都是非故意的吧? 但逆向飙车是有意的吧!而且也是可以避免的!!!
关于第二点,老师评语和逆向撞死人有关系吗? 这…叫人如何心服?
一个18岁的年轻的生命! 却只因为一个人的飙车行径而结束! 当儿子在加护病房40天我们期待出现奇蹟,而现在的我们只期待一个公平正义而已,想不到跟盼望奇蹟一样令人失望.! 决定上诉,但好怕遇到恐龙法官,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还给我们一个公平正义呢?
http://ppt.cc/Vc0X
小弟纯好奇 所以法官头是不是也被撞到
还是有什么好处?
谁来还我学长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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