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管总公司迁高雄 经部:若违宪可函告无效
〔记者黄佩君/台北报导〕高雄市府昨宣布草拟“既有管线管理自治条例”,强制要求石
化管线所属业者将总部迁到高雄。经济部今表示内容有违法违宪疑虑,影响企业财产权维
护与迁徙权,同时比例原则失当。因该自治条例没有罚则,经济部仅能转送行政院备查,
但若行政院认定违宪,可对高市府函告无效。
经济部次长沈荣津表示,该条例经法规单位研究后,认为可能违反宪法对财产权与营业权
保障。其中该条例第四条规定,既有管线所有人应明年底前将总公司所在地设在高雄市,
才能继续使用既有管线;经济部认为,管线安全维护是企业的营业责任,与公司所在地彼
此没有相关,高市府强制规定总部地点,将违反行政法中“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另外,条例第八条规定,若管线公司未依期限将总公司迁入高雄,将停止这些管线使用道
路的路权。沈荣津说,这代表总公司若迁出高雄,该企业所投资的管线设备就会无法运作
,如此将影响企业生存,对企业资产运用及整体经济发展有很大影响,在权衡手段与目的
上,已违反比例原则。
而对行政院、经济部认定特别条例有违宪疑虑,后续将如何处理,经济部法规会执秘郑国
荣说,地方自治条例需受地方制度法规范,而在地方制度法三十条第一项中,即规定“自
治条例与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牴触者,无效”。
郑国荣指出,由于高市府并未在自治条例中规范罚则,所以中央主管机关经济部无法审议
,只能函报行政院备查;但若行政院认定违宪,可函告高市府该自治条例无效。他也强调
,依地方制度法,若政院函告无效,可声请司法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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