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发生的高雄气爆事件再掀波澜。高雄市政府市政会议昨天通过自治条例草案,祭出“
非常手段”,要求石化管线所属公司应将总公司迁到高雄,否则禁止续用管线。但行政院
“强烈质疑”有违宪违法争议,若经认定违法,依法将函告无效。中央与地方“气爆”一
触即发。
高市府这项自治条例除要求石化业者迁总公司,因营业额计算牵动中央统筹分配税款的设
算,不仅启动县市抢钱竞赛,也引爆中央与地方关系紧张。
去年气爆事件后,高市府清查市区道路下方共有八十九条石化管线,分属十三家公司,输
送乙烯、丙烯、苯等石化原料,其中以中油的四十五条管线最多;十三家业者除了台塑、
李长荣、国乔,十家业者总公司不在高雄。
高市府经济发展局长曾文生在市政会议专案报告指出,市府要求石化管线所属公司把总部
迁到高雄,是盼这些公司与高雄市民一起重视城市环境品质与安全,税收不是重点。
自治条例草案第四条明订,既有管线所有人应在民国一○五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将其本公
司(即总公司)所在地设在高雄市,并提送年度管线维运计画及缴纳管线监理检查费,才
能继续使用既有管线。
曾文生说,管线公司未依期限将总公司迁入高雄,将依自治条例草案第八条停止这些管线
使用道路的“路权”,石化业者的管线形同废管。至于管线监理检查费收费标准,等议会
通过自治条例后订定。
曾文生指出,气爆之后发现政府对石化管线无法可管,高市府着手拟定这项自治条例,市
府内部讨论,并无牴触中央法规。草案将送市议会审议通过后才施行。
行政院秘书长简太郎说,因自治条例未定罚则,将函报行政院备查,届时将确认有无牴触
中央法规。据了解,因涉违宪争议,政院强烈质疑。
行政院法规会官员表示,高雄市政府所订自治条例涉及宪法、公司法等不同层次问题,包
括营业自由、公司设在哪里的自由选择权都必须考量在内,同时也要厘清,有无行政法“
不当联结”问题。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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