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eyron (Bugatti)》之铭言:
: 取判决内文一小段...
: 白话文就是今天警察的精神应做的是...
: 保护人民安全,阻却违法情事发生,而非以开单做为手段...
: 实际情况若是警察在当事人上车前...
: 著制服表明身份规劝他若有喝醉就不要驾车了...
: 我相信当事人不可能还不听劝阻执意要开车...
: 这一切都不会发生了,但是警察选择了钓鱼的方式明知他有喝...
: 却等他确实上路后再追车取缔...
: 之后造成了更大的社会成本...
: 当然警察也许有业绩压力及苦衷...
: 但这就是目前台湾法律所反映出来的现状...
我来跟你说一说“现况”吧
现况就是假使警察发现一个人喝酒准备上车
因此上前劝阻
接下来就会遇到两种情形
1.喝醉但口气好的人:“警察先生我只是上车睡一下而已 我不会开车啦”
2.喝醉口气机掰的人:“干你警察是哪只眼睛看到我开车了 我上车睡不行喔”
这时候警察要怎么办?
强制他坐出租车? 可是他说他在车上睡你能强迫他吗?
再者我跟你说
这些人就算睡起来 酒精浓度一半是超标 另一半则不是零
所以清晨六、七点把车开走的路上还是一枚不定时炸弹
因此你打算怎么做?
1.警察可以强制让民众坐上出租车(即使他说他在车上睡觉)
2.警察在他身旁站岗站到酒退为止(只为了守一个人?)
跟你讲清楚
在还没有喝酒后坐上驾驶座把引擎启动、轮子开始滚之前
要警察劝你喝酒别开车根本就是屁
酒空的理由多到你无法想像
甚至有不少自以为睡一觉清晨就酒醒的人 其实根本也是在酒驾(自以为酒退)
但法官几乎不觉得被警察示警要停下来受检是“容许的行为”
多数的判例都导向“受检逃跑是民众应有的权利 拦不下来是警察的错”
事实上
法官的判例鼓吹嫌犯有逃跑的权利
才是对路上行走的、骑车的、开车的民众有明显的危害
法官在论原因自由行为之前 也从不把“嫌犯死都不停”当成肇事的主要原因
劝导你个鸟蛋
在还没滚动轮子之前
没人会承认自己打算酒驾的(却会存在于某些法官的大同理想世界中)
甚至是人前敷衍 车内躺一下照常开车上路
法官这种判决 只能说国家考试答题一百分
我国对酒驾的罚责已经是偏低了
这位法官的判决在树立“国家明确防止酒驾 拦检务必停车受检”上面
却可是说是一点建树也没有了
不过就国考作答而言 他的判决还是很合乎教科书啦
不愧是读书人来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