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要消肿”狼性侵少女
犯176次才判13年 律师斥鼓励犯罪
【李光滨╱花莲报导】实在太便宜这匹恶狼!花莲一名少女十四岁时,惨遭母亲同居男友
以“做爱消肿”为由,在一年半内性侵一百七十六次,花莲地院判恶狼十三年,检察官认
为“判太轻”提起上诉,但日前却遭花莲高分院驳回,律师表示:“实在不符比例原则!
”痛斥法官此举是鼓励犯罪。
花莲地院调查,现年十九岁的受害少女在就读国二时父母离异,她与母亲(五十一岁)及
其陈姓男友(五十五岁)在宜兰同住,三人同睡一张床,未料陈男竟趁妈妈不在时,对她
伸狼爪,她醒后惊吓,遭陈男斥责不得张扬。
少女怀孕母才发现
少女向检警控诉,她遭摸胸后隔年,母亲不在家时,她睡觉不小心踢到陈男下体,陈男大
声喊痛,竟出示手机网页,佯称美国文献记载,“做爱对下体消肿很有效”,便强脱她裤
子,她虽连声拒绝并要陈男“去看医生”,但仍遭性侵得逞。
之后陈男屡以“下体没消肿”为由性侵少女,后因少女怀孕,少女母亲才发现有异,跟前
夫联络后带少女回花莲报警,少女向警方指认陈男性侵时所穿的棒球图案内裤,检警也采
集陈男唾液与少女引产胚胎DNA比对,揭露陈男恶行,但陈男性侵次数多到自己也记不
清,检方依频率估逞欲至少达一百七十六次,法官审理后,合并判十三年有期徒刑。检察
官认为轻判提上诉,但日前却遭驳回。
法院:加重效应小
对此,花莲地方法院刑事庭长李水源昨说,合议庭是依据犯罪情节、加害人人格特性及犯
罪倾向与社会期待等综合判断,并参酌引用最高法院判决等考量,全案被害少女身心俱疲
对其固然造成影响,但被告犯罪时皆以宜兰、花莲等三处相同地点、独处机会类似手法,
每次犯罪加重效应比较小,才做此判决。
律师王志超说,《刑法》将连续犯合并论刑修正成一罪一罚后,按理刑度应比之前判例更
重,陈男犯下一百七十余次性侵罪,却只判十三年,“的确太轻了!”他说,强制性交罪
最重可判十年,另性侵未成年者加上《儿少法》规定加重刑期二分之一,但实务上通常一
罪只判三年半到四年徒刑,陈男犯一百七十余次,共计需判五百多年,“碍于三十年的执
行上限,至少判十五年到二十年比较合理。”
“不符合比例原则”
律师李岳洋也认为法官轻判,他指出,若以一罪执行三年来算,“岂不是性侵五次就‘够
本’了,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则!”痛斥法官变相鼓励犯罪。儿童福利联盟发言人陈雅惠指
,许多法官判决时未依《儿少法》加重刑度,“应更严格执行,以免造成有人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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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岛司法 哭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