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找到判决书来看一下
只能说这位记者兄台可能时间不够什么的
判决理由没有写完整
刚刚略略看了一下(详参【裁判字号】 103,瞩诉,19)
会防卫不成立的原因以下论述
1. 根据现场录影带及翻拍照片
嫌犯试图逃逸时 因地形关系是以顺时针方向倒车
而叶某是在驾驶座侧前门旁
没有被拖行或撞击的可能
(受传唤作证的该派出所所长表示:如果犯人拒捕踩油门引擎声很大,这种情形
我就会用枪,有些警察会直接对车子打,车子在移动中,一般的员警不敢对人
打)
2. 叶某身在车边 与嫌犯(及其车辆)距离极近
可以直接射击轮胎或车体
即使需对嫌犯开枪 由于距离极近
连开三枪也很难说不是太超过
3. 这位不幸的通缉犯仅是因窃盗受通缉
其非罪大恶极 依其记录也无重大危险性
并无一定要使用致命武器使其不脱逃的必要性
“ 综上,被告因积
极执行职务以求行政目的之达成,其出发点固无不当,然其
未选择对被害人侵害最小之方式,即率而用枪,且用枪之方
式亦逾越必要程度,致所欲达成之行政目的,与侵害之法益
轻重失衡,是被告使用枪械之行为未合乎上揭警械使用条例
第6 条之规定,不为法律所容许,自无法阻却其违法性”
浓缩版是
叶某主张的正当防卫的要件中,需要有面临“现在不法侵害”的危害为前题
而据上述1点而言 现在不法侵害并不成立
警械使用条例要求开枪的情况需符合比例原则
据2,3点亦不成立
警察的工作是很辛苦没错
但毕竟身受训练 手握致命武器之使用
受到比较严格的检验亦在所难免
单单只是看这篇报导就骂法官乱判的话
资讯实在是有点不足啊
提供个案上比较完整的过程供各位参考
: 开枪打死通缉犯 警遭判6月刑 引发基层反弹
: 〔本报讯〕桃园杨梅分局的一名叶姓警员,于去年2月逮捕通缉犯时,因对方倒车拒捕,
: 在对空鸣枪无效后,改朝腿部连开3枪,导致通缉犯失血过多死亡。如今判决出炉,
: 一审法官认为该员警执法过当,以业务过失致死判刑6个月,引发警界基层反弹。
: 法院认为,嫌犯倒车时有刻意绕过员警,并未蓄意冲撞或攻击,而且员警握住
: 驾驶座车门上方,都是站在门外,也没有被撞倒或是拖行的危险,认为防卫开枪的说法
: 不成立。
: 对此,基层员警反弹表示,这样判决会让警察不敢带枪,也不敢用枪,追捕通缉犯
: 时都要在开枪前多想几秒,紧急状况也难以判定的情况下,又该如何有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