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龙斌
4 分钟前 ·
关于今天周刊刊登部分美河市案之公文,做出片面解读,我深表遗憾。
关于本案,我也有些简单说明想澄清。
1. 美河市联合开发案系90.12.18签约,权益分配时,原本日胜生建议之分配比例大约为
17:83;但我们将其拉高到30:70左右来进行谈判协商。
2. 我95年底上任前,即已开始进行权益谈判;而我上任后,当时的副市长林崇一为争取
较高市府权益,曾数次退文,要求谈判。捷运局联开处和日胜生经过数月谈判,最后日胜
生同意提高,捷运局才予签呈同意。
3. 于96年4月期间,我们亦曾怀疑日胜生疑似有财报不实等违法情事,当时我要求政风处
调查,并移请调查局主动调查,但最后市调处及地检署都分别签结或做成不起诉处分。
4. 后由于房地产市场飙涨,且监察院调查后,提出多项检讨意见;我认为联开权益分配
、鉴价制度已实施十数年,确有不合时宜或简略之处,应依监察院意见大幅修正。我除大
幅提高层级参与外,也将鉴价制度做一严谨的要求,进行各项防弊措施(市政会议中也多
次裁示)。
5、我完全同意地价上涨之利益不可均归于日胜生,因此才会要求重新鉴价,最后鉴价结
果认定日胜生应返还台北市约76.98亿;我们并依律师建议下,强烈要求日胜生同意透过
仲裁或诉讼方式返还相关利益。
6.同时在法务局建议下,我们并指定国内民法及仲裁界权威学者-政大法律系黄立教授-
担任仲裁人。而依据仲裁法,日胜生得自行指定其仲裁人,主任仲裁人(罗明通)则系由
双方选出之仲裁人共同推选。
7.本案经监察院调查后,市府与日胜生重新争取权益期间,我要求对于日胜生其他进行中
之案子,均需采“严格把关”的方式处理,包括大桥头联开案及南港机场联开案。
8.本案曾经监察院完整调查,我记得当时主办委员之一即为目前担任柯市府廉政委员之马
以工女士,当时监察院亦认定林崇一副市长并无违法,故弹劾案并未成立。
我一直认为市政是延续的,本案目前正在仲裁程序中,我亦支持柯市府积极透过仲裁程序
,要求日胜生返还新鉴价结果之市府利益。
郝龙斌 这次讲得还算OK
但为什么当初不早点说出来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