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在路上看到一些身份不明的资源回收业者,
因为不知道他们是哪家营利事业,于是上前询问,得知他们是某财团法人免费的劳工,
心下不由大惊,现在竟然可以用财团法人找免费的劳工经营资源回收业,
这种稳赚不赔的生意也实在太好做。
于是上网查询法规,得法务部函:
法务部 书函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
副 本:教育部
主 旨:有关教育部转来函询政府立案之财团法人文教基金会是否得为“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东、监察人之疑义乙案,本部意见如说明二,请查照参考。
说 明:
一、依教育部七十八年八月廿二日台廹高字第四一○二六号函办理。
二、按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前段规定:“政府或法人为股东时,得被推为执行
业务股东或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此一规定,按其文义观之,虽未排除财团法人为公司
股东或监察人,惟财团法人系属公益性质,依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于登记前,应得主管
机关之许可,故原则上不得经营商业,但如为达成公益目的而有营业之必要,并于章程订
明获得主管官署之许可者,亦只能投资于一般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为有限责任股东(经济
部五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商字第九一四二号函参照)。本件文教财团法人可否为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东、监察人疑义,请依前开经济部函意旨暨该文教财团法人章程之内容,依职权加
以认定。
财团法人似乎原则上不得经营商业,且如在有公益目的之必要时,
亦须在章程订明及经主管机关许可方得经营商业。
不知什么公益为一定要经资源回收业达成,且政府机关亦会许可的,
希望各位大大能释明一下。
小弟也想开一间这类具有大爱的财团法人来促进公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