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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委员会的合法性大表怀疑。的确,我国法律采取严格的“组织法保留”,中央机关非有
: 法律依据,不得设立。地方政府虽不受此限制,但至少也要有“自治条例”为设置的法规
: ,如果说廉政委员会只是临时任务编组,并非正式机关,那么问题又发生了:廉政委员会
: 依据什么法规行使调查权?调查的结果,程序法上有“证据能力”吗?市府的法制幕僚何
: 以未强力向市长建议?二是大力查弊,固然值得肯定,但不能“推定有弊”。假如没有明
: 显的弊端或官商勾结,则市政府人事变更不能排除“契约严守原则”,因为市长换人不是
: “情事变迁”,这是当然之理。最后祝各位新年快乐,羊年行大运!
廉政委员会就只是一个编制外的社会人士组成的组织而已
没有拘束力也没有行政调查权
就算有也只是市长手足的延伸
委员会的调查就跟市长亲为调查没两样
市长尬意的话找他老婆帮他看文件作调查也可以
说穿了就只是一个市长的幕僚机关罢了
一切仅提供意见给市长作参考
既然只是参考就没有证据能力的问题了
干嘛讨论到组织法保留去
反正又没有拘束力
本来就是体制外的组织了
这委员会跟i投票是类似的东西
发现好像很多法律学者
都不喜欢这种体制外的新事物
没有法源依据就好像天要塌下来一样
但是有那么严~重吗
至于有论者主张“不能推定有弊”这点
本文认为实值赞同(学者都超喜欢用这个词)
相信阿扁听了
也会感到非常欣慰
常使阿扁尿....泪满襟
最后讲结论
陈敏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