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夯的话题就是柯P新政,从法律的观点最值得检讨的两点:一是成立廉政委员会,
前几天前监察委员叶耀鹏曾在中国时报的论坛上,引用拙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对廉
政委员会的合法性大表怀疑。的确,我国法律采取严格的“组织法保留”,中央机关非有
法律依据,不得设立。地方政府虽不受此限制,但至少也要有“自治条例”为设置的法规
,如果说廉政委员会只是临时任务编组,并非正式机关,那么问题又发生了:廉政委员会
依据什么法规行使调查权?调查的结果,程序法上有“证据能力”吗?市府的法制幕僚何
以未强力向市长建议?二是大力查弊,固然值得肯定,但不能“推定有弊”。假如没有明
显的弊端或官商勾结,则市政府人事变更不能排除“契约严守原则”,因为市长换人不是
“情事变迁”,这是当然之理。最后祝各位新年快乐,羊年行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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