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执法过当!未酒驾拒酒测 地院判不罚

楼主: robalika ( )   2015-02-17 18:49:45
※ 引述《saveme (hihi)》之铭言:
: 不用战了,
: 那个判决的重点在
: 五、本院判断之依据与理由:
: (六),(七),(八)
: 很明显的员警没有事实的认定法条的成因,
: 迳自就直接引用法条上的文字意义去做处置.
: 很清楚的除了原告已经告知没有喝酒之外,
: 员警也确实没有闻到有酒味,
: 而事后带回警局酒测也证明原告确实没有喝酒.
: 警察还执意以一开始的原告拒绝酒测来开罚,
: 当然会被判处分撤销.
: 警察也很奇怪,
: 你既然都事后证明他没喝酒了,
: 你还坚持他一开始的拒绝酒测开罚?
: 难怪警察做事情会被人干脚.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判决102年度交字第293号
这号判决是钱建荣法官判的,大致整理一下重点:
一、
酒测是一种侵害人权的警察职权行使,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警察职权行使法第8条第1项:
警察对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拦停
并采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驾驶人或乘客出示相关证件或查证其身分。
二、检查引擎、车身号码或其他足资识别之特征。
三、要求驾驶人接受酒精浓度测试之检定。
是故拦停临检的要件,限于“已发生危害”“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的情况
法官也对这两个条件做出简单的解释:如下段,
不好意思判决书的版面就懒的排版了
所谓“依客观合理判
断易生危害”则指危害尚未发生,但评估具体个案之现场
状况,认有可能发生危害者即属之,例如以酒驾之合理怀
疑,即车辆有蛇行、忽快忽慢、骤踩煞车等驾车不稳之情
事,或有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之事实,可合理怀疑
有发生危害之可能性
二、
所以,
如果警察仅是在所谓易肇事路段设置路
障,对过往车辆一律拦停临检,因尚无所谓‘已发生危害
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可言,只能请求驾驶人摇下
车窗,配合临检。此时驾驶人如拒绝配合摇下车窗,警方
既尚未开始‘合法酒测’,拒绝配合临检自然不构成‘拒
绝酒测’
三、
法官依此认定事实,
原告一再坚称并未喝酒
,而现场员警亦均不否认“没有闻到酒味”,却只知照章
行事,认为未在路检站前停下车的原告就必须接受酒测,
却不先查明原告所以未及时停车之原因,仅一味强令原告
必须配合酒测,显不符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八条规定“已发
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拦停及进而要求配
合酒测之发动门槛
四、
所以法官骂了一下警察,有点长的原文
原告一再坚称并未喝酒
,而现场员警亦均不否认“没有闻到酒味”,却只知照章
行事,认为未在路检站前停下车的原告就必须接受酒测,
却不先查明原告所以未及时停车之原因,仅一味强令原告
必须配合酒测,显不符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八条规定“已发
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拦停及进而要求配
合酒测之发动门槛。执法机关行使职权最重正当法律程序
,人民对于违法行使之公权力本无遵从屈就之义务,除非
法律明定任何人经警察要求停车即须有强制接受酒测之义
务(但这样的法律也是通不过比例原则的检验的),否则
警察必须主张有如何的合理怀疑驾驶人或车辆有“已发生
危害”,或依客观情势合理判断有易生危害之前提,此方
符法治国家的要求。警察在无任何合理怀疑之前提下拦停
原告并要求酒测,原告本无接受酒精浓度测试检定之义务
,是即使原告态度愈趋强硬,而有上述杨梅分局回函所载
“终因情绪失控以肢体冲撞原警及辱骂员警政署(单字国
骂)”,其始作甬者也是警察,焉能怪罪无力对抗公权力
之原告?
作者: ssaw5166 (四季伪五六)   2015-02-17 18:54:00
判决满合理的啊
作者: andy90498 (枫情)   2015-02-17 18:54:00
推整理出重点
作者: panyuwei (水色)   2015-02-17 18:58:00
作者: roea68roea68 (なんもかんも政治が悪い)   2015-02-17 19:00:00
很多白痴整天骂记者 真的记者要骗你的又乖乖被骗好可怜哭哭喔
作者: richjohn (小港之虎)   2015-02-17 19:10:00
觉得这条子蛮天真的,连被告长的像某个通缉犯这种万用的合理怀疑都掰不出来,他还是别出来跑勤务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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