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原判决如下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判决
102,交,293
):“一分三十五秒至一分五十五秒许,
原告:我为什么要配合你们啊!就没喝酒,就没喝酒。员
警:我们依照警察职权行使法。原告:政府有规定一定要
配合你们吗?员警:我们设置路检点,你就必须配合警察
执行。我们依照警察职权行使法,你就是要配合我们。原
告:没关系,来啊…没喝酒,就是没喝酒。七分四十八秒
至八分三十六秒许,员警:先生,你是否愿意接受酒测?
员警第一次告知拒绝酒测之处罚并以书面提示原告,过程
中原告仍表示没有喝酒。八分五十五秒至九分六秒许,员
警:因为我们没有闻到酒味,我们用量知器跟你确认一下
而已,就这么简单。我们要以仪器为标准等情”(参见本
院卷第三十三页背面以下)。
都在鬼打墙XDD~
至于开过临检站
查原告否认有刻意逃避路检站之情,当日系开车去天晟医
院照顾外婆,并提出其外婆张钟园妹之诊断证明书影本为
证(参见本院卷第八页),而确实是通过路检站才从照后
镜看见警察摇指挥棒示意其停车(参见本院卷第三十五页
),举发机关桃园县警察局杨梅分局亦以一0二年九月九
日杨警分交字第 0000000000 号函,不否认原告系“将车
驶至○○路○○○号始停妥”(参见本院卷第七页),是
足认原告并非强行通过路检站,经警强制拦查始停车,而
是自行发现警察示意停车随即停妥,并无逃避情事。
剩下自行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