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laz (开花大叔)
2015-02-16 22:21:37※ 引述《aa1052026 (专骂蓝绿垃圾党)》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苹果
: 释昭慧吁思考长期共住伴侣,可否成法定签署人
: 2015年02月16日20:58
: 针对台北市长柯文哲指出,他任职台大医院时,常遇到要动手术却找不到亲属签署手术同
: 意书,认为应思考台湾30岁以上女性有30%没结婚,社福制度如何因应未婚女性年老的问
: 题。玄奘大学社会科学院院长释昭慧今在脸书(http://goo.gl/qDKER3)贴文表示,她认
: 为“多元家庭”法律概念须被审慎思考,若找不到亲属就无法受术,“与病人长期共住的
: 伴侣,可否成为法定签署人?”
: 释昭慧认为,上述问题不只同志伴侣会面对,经常比丘僧尼有病,长期一起生活的寺院住
: 持、监院或道友无权签手术同意书,还得赶忙找眷属出面。既然“要动手术却找不到亲属
: ”已成为医师常遇到的问题,社会就该好好审思那些“找不到亲属”者的重大权利。
: 释昭慧呼吁将“多元形态实质家庭”置若罔闻、视同水火者,要仔细思考是否可为了自己
: 定义的“一男一女幸福家庭”,就抹煞其他“多元形态实存家庭”寻求幸福与保障的权利
: 。
: 她认为 “一男一女共筑家庭”与“幸福家庭”不必然划上等号,若排除其他各式各样共
: 住者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肯定会扼杀或减损“非一男一女共筑家庭”成员幸福。“幸福大
: 联盟”不会增加“一男一女共筑家庭”幸福,却会让“非一男一女共筑家庭”的法定地位
: 遥遥无期,因此结论是“幸福大联盟”应改名为“减损幸福大联盟”。(生活中心/台北
: 报导)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50216/561111
: 5.备注:
: 很少有出家人讲话会让我这么同意的
这篇中肯啊
就算反对同性婚姻
反对多元成家
至少也要思考
是否可以透过法律程序
让当事人在意识清楚时
就指定可签署手术同意的人
以免出事时找不到人的窘境
有些事不用非得遇到才知道
作者: fasd48191 (骑士主义) 2015-02-16 22:24:00
终于对事不对人
作者:
bluesky2 (一切都过去了~)
2015-02-16 22:24:00当事人意识清楚 自己签同意书就好啦 口头同意也行
作者:
bluesky2 (一切都过去了~)
2015-02-16 22:25:00搞这么麻烦干嘛 紧急状况可以不需经过家属同意 修法就好
作者:
miname (>.<)
2015-02-16 22:25:00会要紧急手术的意识通常不会清楚
作者:
X18999 (X18999)
2015-02-16 22:31:00那如果涉及生命危险的状况也可以把选择权托付给别人吗?
作者:
HamalAri (哈马‧阿里)
2015-02-16 22:33:00说的好像当事人就很愿意把选择权交给家人一样
作者:
X18999 (X18999)
2015-02-16 22:34:00如果连家属也不行的话就没有别人了
医疗法第63条已经有规定关系人也可以同意,且紧急手术
不须同意等规定了预立未必是解决之道,落实关系人跟但书的解释比较能面对各种状况
作者:
lili300 (膝盖中了一箭)
2015-02-16 22:42:00不只手术,要不要放弃急救、加护病房探视、器捐都涉及阿还有事后的认尸、死亡证明领取也是
放弃急救>安宁缓和医疗条例5II本来就可以预立代理人加护病房探视应该是各医院规定,刚才看一下荣总也没有限制身分
作者:
lili300 (膝盖中了一箭)
2015-02-16 22:48:00阿没预立咧,就变成超不熟的亲戚比起与你朝夕相处的伴侣更能决定要步要放弃急救跟器捐
器官捐赠不是必要,而且根本可以自己预立,没讨论必要规定在那边,自己不预立,你跟我说超熟www关系真的这么稳当不会去预立喔
作者:
lili300 (膝盖中了一箭)
2015-02-16 22:53:00不一定每一个人都知道预立,也有些人还在犹豫时就发生意外了,这时与你实际上最亲的人却无决定权,这不奇怪?
规定在那边,不知道怪我囉这么亲这么熟关系这么稳当还会犹豫,一整个矛盾
作者:
lili300 (膝盖中了一箭)
2015-02-16 22:56:00止兀:罢免规定在那里,宣传罢免被抓怪我囉
作者:
lili300 (膝盖中了一箭)
2015-02-16 23:00:00想必你跟你女友一定是刚认识马上熟到可以结婚,完全不会犹豫。喔不对,应该先问:你有女友吗?
有阿,但我也不会想跟我女友预立这种东西我自己预立就好了(5I)安宁缓和医疗条例5I另外,当交往半年左右就知道是可以结婚的对象,在这半应该这样讲,如果你没有熟到可以结婚,那你给他预立干麻,一整个自打嘴巴本来结婚前我女友也不会取得帮我决定的权利
作者:
lili300 (膝盖中了一箭)
2015-02-16 23:04:00喔,那你不用犹豫就可以立刻决定自己要不要器捐或放弃急救,如此坚强的心智令人佩服阿
器捐现在就可以决定了阿,当然不要Y感谢夸奖,我还真的是跟我女友说救回来半生不死就别救所以你现在是说要给一个不是熟到可以结婚的人来决定但又跟他很熟,那到底熟不熟? 整个前后矛盾
作者:
lili300 (膝盖中了一箭)
2015-02-16 23:07:00阿对了,提醒你,不是每个人都结婚的,例如宅宅、和尚、独居老人、同志
宅宅没结婚也没女友,要找谁预立,真好笑和尚独居老人同志都可以预立,权利摆在那,自己漠视
作者:
lili300 (膝盖中了一箭)
2015-02-16 23:08:00宅宅没女友也是有朋友的,别瞧不起宅宅
作者:
lili300 (膝盖中了一箭)
2015-02-16 23:10:00自己预立也要犹豫时间阿,忘了?
跟朋友很熟到可以决定是否放弃治疗XD 真有趣的论点
作者:
lili300 (膝盖中了一箭)
2015-02-16 23:11:00你觉得没有不代表没有,我就有感情这样深的好友
那你到底是要说超熟却不能决定,还是不熟也要可以决定那你就预立给他阿,有问题吗
作者:
lili300 (膝盖中了一箭)
2015-02-16 23:13:00除了放弃急救,还有器捐、认尸、死亡证明领取,你忘了?
一步一步来吧,你先承认这部分没问题,我们再继续吧哪有问题解决到一半,就跳来跳去的
作者:
lili300 (膝盖中了一箭)
2015-02-16 23:15:00用个关系人认定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干嘛一个一个来
关系人是针对紧急手术,有没有看清楚阿我说了紧急手术没问题,你才提了一堆问题接者我跟你说放弃治疗制度上也没问题,你又跳回关系人
作者:
lili300 (膝盖中了一箭)
2015-02-16 23:17:00而我说的关系人指的是多元成家中的家属认定
多元成家那种可笑的修法www你知道现行民法第1123条第3项规定吗,自己去看看吧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署>>这不就解套了先忙,你留言,我们再来慢慢讨论XD
作者:
lili300 (膝盖中了一箭)
2015-02-16 23:20:00喔,那你女友脸上有写我是家属吗?而且为啥非要住一起?我好友每天跟我在一起但是住隔壁不行逆?实务上认定就有困难,才有多元成家法
连共同生活都没有,会有多熟,满好笑的XD我们住一起4年囉~也有永久共同生活目的是家属无误^.^你最一开始的论点不就是有些人熟到跟结婚没两样才要比照婚姻的关系吗? 讲了好半天,似乎没有熟到这种这种程度阿,结果现在说没熟到这种程度也要保障XD那到底保障是因为很熟,还是因为说要就要XD你跟你邻居由熟到跟婚姻一样? 婚姻可是有同居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