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
偷窃遭退学 女警专生讨回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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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专张姓女学生偷室友免烫制服遭开除学籍,
她打行政诉讼指开除程序有瑕疵,希望撤销处分让她复学。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定,张女未满廿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警专召开惩处会议时未通知她的法定代理人出席而违法,
判决警专应让她复学;可上诉。
张女是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卅二期警员班学生,
二○一三年十月遭指控偷穿黄姓女室友的免烫制服;张女辩称制服是她订作的,
但校方查出她仅订制两套,衣柜中却有三套,且多出来那一套与黄女身材吻合。
她又辩称忙中有错,错穿黄女制服,未被采信,被移送法办。
同月十八日,警专召开训育委员会以十票比零票,决议依校规
“窃盗、赌博或拾获贵重物品隐匿者,开除学籍。”规定,将她开除学籍。
张女提行政诉讼主张,训育委员会审议程序有瑕疵,开会时未通知她父母列席,
她被控偷室友制服案已获北检不起诉,证明她没偷窃,请求让她复学。
警专指出,查获张女偷黄女制服前,该校女生队即传出多次小物品遗失,
像钢杯、内衣裤、小六法书籍、巧克力卷等,
后来有几样东西在张女内务柜寻获,显见张女有惯性偷窃行为。
该校训育委员会因为尊重张女,不希望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才没通知其父母出席,且开会时张女已出席陈述意见,
她能清楚表达意思,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该校的开除决议没有违法。
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定,
张女当时十八岁,未满廿岁,属民法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
警专召开训育委员会时未通知张女的法定代理人列席,
开除学籍的决议违反行政程序法及警专训育委员会组织要点,
判决撤销开除张女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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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张女自己不希望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