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标准这东西其实很难去订立。
主要原因在于:民主国家不该无视少数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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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要管现在的罢免标准是否过高。
假若现在就把罢免标准变成:赞成票过半则罢免成功。
那实质结果就会变成类似美国选举人制的状况:全有全无。
只要某区某党得票率过半,则所有名额最后必然变成某党独拿。
EX:某区选举共10万票选两名立委。
蓝委A拿5万,绿委拿3万,蓝委B拿2万。
虽然原本是蓝绿各一席,但通过罢免,绿委必然被淘汰,然后补选蓝委必然会上。
所以罢免门槛这种东西才变成怎么定似乎都不太对。
实际该定如何真的有很多问题可以深入探讨,不过绝对不是越容易达成越好。
但有一点是确定的─
当初会定不能宣传罢免这法条真的很莫名奇妙。(所以被废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