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arles269 (龙)》之铭言:
: 我觉得罢免的原意是要判断该人是否还具有民意之基础
: 因此罢免投票之赞成一定要大于反对
: 但因有50%投票率之门槛
: 经常反对人只要不出来投票几乎不会成立
: 因此以这次经验
: 这个门槛可以改成
: 或是改成 " 赞成罢免票数占所有投票资格比例 要超过 当选时投票率的1/2 "
: 这样就代表反对比例已比当选时比例大
: 也不会有吵比例的问题
管投票率做啥
同意罢免的票数大于当选时票数就好
如果某个候选人,当选票数就是超过50%
那代表这个区的人就是要他当民代啊,不能罢免
单一选区只选一个当选,还能超过50%
那不就代表超高人气
做的烂也就这个区,识人不明啊
但是罢免不能宣传真的是违宪
利委猪公为了自身立这个法真的很难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