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个乡民,使用八卦版之前先看置底贴文是应该的,
但刚刚看到一篇关于选罢法的置底贴文,内容是:
依照“选举罢免法”第八十六条现行规定:
罢免案之进行,除征求连署之必要活动外,不得有罢免或阻止罢免之“宣传活动”。
另外,第一百一十条则对“宣传罢免”订出:“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的
罚则。
选举时可以宣传候选人的好处,拜票。
罢免时“不”可以宣传候选人的好处,阻止人投票。
照这样推论,选举权 >> 罢免权吗?
有没有选罢法的挂? 有选罢法当初是草率拟定的挂吗?
还是连国外都是这样规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