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iuss (thi)》之铭言:
: <中华民国宪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 也就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力
: 这居然不能宣传 啥小??????????
: 那"选举"呢?? 为什么不比照办理不能宣传??
: 我看大法官释字 明年又多一条要背了XDDD
: “罢免不能宣传” 这是不是违宪阿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OXySPJTK4s
第二分钟开始看
2013年时黄国昌就有提到这点了。
这个法本来就是戒严时代立的,而且当时的立法理由就是把法条照抄一遍
所以到底为何立这个法根本不得而知。
这个法很明显就是违宪的,
现在只差没人去告,只要有人被告这个法条一定会被宣告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