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高调,刚打去1999报案了,电话小姐问我详细的案发资料
有些不清楚的地方就含糊带过,虽然可能没什么用,
但最少应该可以让玉成派出所的人写一些报告
检举事由:台北市员警涉嫌侵害人身自由与违反刑法304条强制罪,
被害人被强行上铐,关押在玉成派出所内,
另涉嫌违反刑法302条私刑拘禁罪
请台北市政府调查
案发时间:20150212 上午八点以前(时间不太确定)
案发地点:南港路与东新路口
涉案员警可能编号:13166 18595 13108
犯罪现场影像资料:http://tinyurl.com/pg65t32
http://ppt.cc/mSlz
有空的人麻烦做个举手之劳,打通1999反应一下犯罪现场
外县市打台北1999请拨 02-27208889
也可顺便拨打警政署督察室 检举电话 0223943644
这支电话24小时的,并且一定会结案回报,还会发公文回函
-by lovec
对于警察行使强制力条件的相关资料整理:
→ billy3321: http://bit.ly/1zLAbGL 这本书里有说明被盘查怎么办 02/12 09:22
→ billy3321: 给大家参考! 02/12 09:22
推 billy3321: 在何种情形之下,警察可以强制力对一般民众实施管束? 02/12 09:29
→ billy3321: http://bit.ly/1KL34qe 02/12 09:29
→ billy3321: http://bit.ly/1z9goNI
推 wunno: http://article.denniswave.com/9279 志工拒绝出示身分证 02/12 09:25
→ wunno: 没有问题 警察违反535号释宪和警察警察职权行使法! 02/12 09:25
警察职权行使法19条对于行使强制力进行管束的条件说明:
第三章 即时强制 第十九条
警察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管束:
一、疯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护其生命身体之危险,或预防他人生命、身体之危险
二、意图自杀,非管束不能救护其生命。
三、暴行或斗殴,非管束不能预防其伤害。
四、其他认为必须救护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护或不能预防危害。
警察为前项管束,应于危险或危害结束时终止管束,管束时间最长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并应即时以适当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属或其他关系人,
或适当之机关(构)或人员保护。
警察依第一项规定为管束时,得检查受管束人之身体及所携带之物。
※ 引述《Demogorgan (Superconductor)》之铭言:
: 紧急事件,请大家帮忙高调!谢谢!
: 稍早,有四位志工在南港街头进行例行工作,
: 举牌提醒大家2/14罢免日不得宣传,
: 四人分别站在十余公尺宽的四线道路口的四个角落的人行道上,
: 稍后警察来以违反集会游行法上铐带回玉成派出所。
: 在半径20公尺的路口,四人站不同角落叫违反集会游行法,
: 当我们是15米巨人就是了......
: 因为我还无法跟事发志工取得联系,
: 义务律师已经赶去处理,
: 之后有最新消息会再补上!
: http://ppt.cc/mSlz
: http://youtu.be/dSX_aw44d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