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国家可以击毙逃犯,但合法依据不是紧急避难或正当防卫
首先,如果要适用刑法的阻却违法事由,也不可能是用紧急避难
因为紧急避难的攻击客体是“非引发危害之第三人”
今天你想击毙的是绑匪,他明明就是危险源嘛,想主张的话也是用“正当防卫”
但即使是正当防卫也无法作为国家合法化的依据
因为无论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都是国家于权力独占后,
开放给人民使用武力的“例外”
不可能用允许人民使用武力的例外转过来授权并正当化国家的干预手段
所以只有“人民”可以主张紧急避难或正当防卫等自力救济手段,国家是不能用的
依警械使用条例的规定,紧急状况下警方使用枪械攻击他人是可以的
这是立法者赋予警察的权限,所以是依法定职权所为之行为,而阻却违法
※ 引述《deugene05 (あかりん)》之铭言:
: 既然6名囚犯 刑期本来就不短
: 如果基于紧急避难 是否可以狙击这些逃犯呢?
: 难道就要让这些人逃之夭夭吗
: 还是可以准备给他们装了炸弹的车或船
: 既然典狱长 跟 检察官 都是法务部的人 应该不会自己人起诉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