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nlanlu5566 (懒懒路)》之铭言:
: ※ 引述《noworneverev (小朋友)》之铭言:
: 被告黄国昌系被诉违反刑法第153条之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罪,
: 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6条:下列各罪之案件,经第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
: ㄧ、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
: 所以,黄国昌本案根本不会到第三审,所以也没有第三审确定才解聘的问题。
: 恭喜黄老师!
简单
检察官起诉之罪名不拘束法院
法院得在事实同一之范围内自由认定事实 适用法律
你起诉煽惑 我说他教唆
然后抓林飞帆等人安他个聚众妨碍公务首谋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教唆犯之处罚 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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