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友一直好奇为什么这律师能这样泯灭良心(严重点的形容)
说出这些话来及为了钱居然这种案子也接等等的言论
想要来解释一下
首先我不清楚这律师的身分
但是不管是不是郑家请的律师,郑捷都一定会有律师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
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
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其辩护;
其他审判案件,低收入户被告未选任辩护人而声请指定,
或审判长认有必要者,亦同。
前项案件选任辩护人于审判期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者,
审判长得指定公设辩护人。
被告有数人者,得指定一人辩护。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辩护人后,经选任律师为辩护人者,得将指定之辩护人撤销。
被告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于侦查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
检察官应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第二项至第四项之规定于前项之指定,准用之。
郑捷犯的是杀人案,已经符合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条件,
所以无论如何国家一定会指定公设辩护人给郑捷。
这制定的原始诉求是减少冤狱的发生避免一般社会大众不熟悉法律又没有钱请律师,
就要因为不熟悉跟没钱被判入狱。
而根据律师公会伦理,律师只要接受委托,就要为委托人请求最佳利益,
并不是要把良心给除去,而是为了公平正义一定要完全站在委托人那边,
所以这律师不管怎样是都一定要找出理由让郑捷可以脱罪或减轻服刑,
当然也有跟检察官认罪协商的可能性在,但是郑捷犯的案子太大跟证据充足,
认罪协商的条件太困难,不可能认罪协商处死刑,因为死刑就是最重刑罚,
所以这律师就只能选择想办法找出理由来脱罪,即使这理由会让人啼笑皆非,
但律师伦理就是这样,不是站在法律,而是站在天秤上的公平。
发这篇文只是希望大家不要过度挞伐这这两位律师,因为律师伦理就是如此。
在公平正义的角度跟制度下,如果因为律师的辩护让被告无罪或减刑,
那应该检讨的是检察官而不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