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郑捷一刀毙命 律师:被害人未受残虐痛苦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5-02-10 16:09:18
固然大家可以尽量批评某些律师听起来很荒谬的辩词,
可是不要忘了,要不要采信这些辩词的权力掌握在法官手上。
就像前面有网友说,刑事诉讼法的三面诉讼设计,
也就是检、辩、审构成的三角关系,
就是把法庭作为一个证据角力的竞技场,
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批评我国刑诉法规定检察官,
要对有利不利于被告的证据一律注意,
事实上是相当"强人所难"的要求,
像美国,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控方律师的职责,
就是尽可能"打击被告(犯罪)"。
相反的,辩方律师的职责就是站在控方的对立面,
尽可能找控罪证据的麻烦、漏洞,任何可疑之处;
关于这点,有一部日剧建议大家可以找来看,
我也用它来说明安田律师的概念,这部日剧叫"最后的辩护人",
主角是阿部宽饰演的国选弁护人,在台湾叫公设辩论人。
几乎每一集的犯人都是乍看之下罪证确凿,
而阿部宽听完他们"荒谬"的说词也都会冷静的说,
我相信你,也会设法证明你说的话。
没错,后半句是重点。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律师经过证明之后发现被告说谎怎么办?
依照律师的职责,他是不能直接在法庭上打自己的当事人脸的。
这时候他必须先去找被告,请被告解释他在公三小,
然后再次检查被告的说法,调整辩护策略等等。
我认为安田那句“只是想讲出当事人希望借由他向法庭所主张的事实,
以及他心中所认为的事实。”
对照其所谓“把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全部在法庭上说出来,
并以还原现场、模拟实境的种种证据方法,
寻找支持当事人说法的事证或经验、论理依据。”
也是类似的意思。
但是,这里要再次强调,
检察官也有权对被告的说词和辩方律师的举证进行攻击,
法官也有权同样以证据方法推翻辩方的论证。
对于光市案,我没看过卷宗,无从得知安田做了哪些证明,
检察官是否提出反证,法官又采信了多少;所以我不认为安田就是对的。
就目前和大家一样在网络看到的资讯,对于涉及被害人的部分,
只能说如果是我,遇到与被害人及其家属人格名誉或其他等利害关系,
一定会尽量小心;例如事实究竟是生前自愿发生关系或死后遭到侵犯,
必须透过鉴定才能厘清。但如果鉴定结果不明呢?
若检察官据以论证的鉴定结果不明,依照举证责任的分配,
律师不必代替检方证明,他只要质疑就够了!
也就是当他如实传达被告的说法,就是在挑战检察官,
被告说的也不无可能,不爽就反驳,请用证据说服我!
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必要的,如果没有律师不断"找碴",
无异于纵容国家任意、轻易入人于罪,
也无法提供法官经过充分淘洗、琢磨的判断基准。
即使是古美门也一样,如果真的有看懂李狗海,
他绝对不是在耍嘴皮而已,而是在逻辑的极限上,
不断"逼进"趋近事实的各种可能性中,
最大化的合理性。
作者: aa1052026 (专骂蓝绿垃圾党)   2015-02-10 16:12:00
推!判决被告有罪于否是法官的权责,而律师的责任是让他的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作者: saiya (台南中肯伯)   2015-02-10 16:13:00
郑捷说过:若不幸没被判死就自杀,那辩护律师怎不遵照他的意愿呢
作者: yjchiou (jack)   2015-02-10 16:30:00
嫌犯若因律师荒谬的辩护陈词而获判无罪 有问题的是法官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15-02-10 16:35:00
我跟三楼有同样的问题,那是郑捷认为的最大利益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5-02-10 16:37:00
结果律师证明之后发现并非事实;证明方法:(律)那我照你意思说你想被判死刑囉?(郑)......崩╰(〒皿〒)╯溃
作者: ronray7799 (百变Q葫芦娃)   2015-02-10 17:53:00
这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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