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uro (支那啃民党 凸 ̄▽ ̄凸)
2015-02-08 10:45:35前天大法官会议公布的不受理案件里,刚好有一件有关“18岁投票权”。
大意是大法官认同选举年龄下修于“十八岁至二十岁”之区间非宪法所不许,
但是立法委员自己有法律制定、修正的职权,可是你自己不先行提出修正案,
就跑来找大法官审理这档事,结果就被大法官用释字603号打脸不受理,
叫立委自己回去审,桥不定再来找大法官。
ps.为什么要立委自行提修正案,自己先审呢?
理由很简单,因为大法官就算宣告违宪,
还是要立委修法啊,干嘛浪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