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veme (hihi)》之铭言:
: http://ppt.cc/vqWp
: 懒得理你的原因在这里,
: 还特地写信给我,
: 还强调自己懂法律?
: 我真的很懒的理你.
: 浪费我的时间.
: google一下关键字
: 警察假制服 警察职权行使法
: 很困难吗?
可怜欸,自己找的书打自己的脸
这本逐条释论2005 年写的
请问立法院决议要求警察制服须配有员警编号及姓名是什么时候?
是2006 年
拿一个决议前的东西来说嘴,是张飞打岳飞?
:
: 惟警察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时,虽身着制服,而人民扔要求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为免除(假警察
: )之疑虑,亦须出示警察身分证明文件.
:
同上,因为2005 年前员警制服根本无法验证身分
所以逐条释论这本才会有这样的见解
麻烦你google 一下2006 年后还有没有这样的要求?
是不是没有?
: 法律制定的意义是在法律执行务实解释,
: 而不是你这种逃避法律条文制定意义的个人见解,
: 还跟我暗示你念法.
: 还有顺便囉嗦一下,
看你的发文纪录就知道是什么咖了
以前才被嘘过不懂法又出来乱讲,这么快就忘了喔?
: 文中大法官释宪文535号当时并无警察职权行使法,
: 那是到后几年才制定的.
: 但不代表这跟现在的警察职权行使法无关,
: 法律制定,基本上有两点,
: 1 要先知道法律制定的意义,
: 2 法律执行上有无务实效益.
: 法律是活的,
: 不是文字面上死的东西,
: 所谓活的也不是给你像支那人一样玩文字游戏.
: 以上供参考.
结果google 出一堆自己看不懂的资料,有点可怜
重复一次
现行警职法第四条第一项只要求"著制服+表明事由" 或"出示证件+表明事由"
警察只要做到其中一项就达成警职法的规范
在那误导乡民还出来该,是很想害乡民被抓去关喔?
不要那么可悲好吗
: ※ 引述《ntpu96 (a long way down)》之铭言:
: : 不要误导乡民
: : 整篇的问题说穿了就是在吵到底制服跟证件要同时存在,还是不用
: : 麻烦把条文看清楚
: : "或" 是写在哪?
: : 是不是只要制服或证件备一、并告知是由即可?
: : 对以上没意见
: : 不要在批踢踢乱误导人
: : 请问警职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是什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