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监听先斩后奏搞乌龙 柯P要追究北市警局

楼主: dudu5566 (仁甫哥超MAN!!!)   2015-02-04 11:09:49
※ 引述《capsspac (上锁的房间)》之铭言:
: apple
: 监听先斩后奏搞乌龙 柯P要追究北市警局
: 2015年02月03日23:52
: 台北市警察局要倒楣了!上月警方侦破万华双尸命案,台北市长柯文哲因为听信警局报告
: ,指称调阅通联纪录要2天,因此指示要警局和法务部商量,监听可“先斩后奏”,柯文
: 哲遭抨击牺牲人权。柯接受三立电视节目专访被问及此事,柯说,他后来去查法律规则是
: 可以监听的,为何警察局不做?他警告:“欺骗长官就惨了喔!”表示他会追究此事。
: 对于能否监听一事,当时朝野立委都说,《通保法》内就有规定警方可紧急监听,民进党
: 团总召柯建铭也说,紧急事件在48小时内可监听,之后再补件,这是原本就有的规定,对
: 紧急事件来说根本没影响。
: 三立节目今播出柯文哲专访,柯说,他后来去查法律规则确实是有,是可以监听的,为何
: 警察局不做?有两个可能,一个是警方不做,一个是欺骗长官,“欺骗长官就惨了喔!这
: 件事情我还没追究”,主持人陈斐娟问他是否会追究?柯明确说,当然会啊,他已经记录
: 了,他都知道要做什么事情,慢慢处理。(吴家翔╱台北报导)
: http://goo.gl/PHWM2e
: 5.备注: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60044&FLNO=6
: 通保法第六条
: 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
: 法、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毒
: 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四条、掳人勒赎罪或以投置炸弹、爆裂物或投放毒物方
: 法犯恐吓取财罪、组织犯罪条例第三条、洗钱防制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
: 二项、第三项、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
: 、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三十条、
: 第三百三十二条及第三百三十九条,为防止他人生命、身体、财产之急迫
: 危险;或有事实足信有其他通讯作为前条第一项犯罪连络而情形急迫者,
: 司法警察机关得报请该管检察官以口头通知执行机关先予执行通讯监察。
: 但检察官应告知执行机关第十一条所定之事项,并于二十四小时内陈报该
: 管法院补发通讯监察书;检察机关为受理紧急监察案件,应指定专责主任
: 检察官或检察官作为紧急联系窗口,以利掌握侦办时效。
: 法院应设置专责窗口受理前项声请,并应于四十八小时内补发通讯监察书
: ;未于四十八小时内补发者,应即停止监察。
拜托 紧急监听也要检察官同意
不是警察说听就听
而且最多也才48小时
那万一48小时听不出他在哪个点 或是紧急申请的电话早就被丢弃了呢
正常程序可以听一个月当然是照正常程序申请
除非你很确定嫌犯身分、所在地点跟所使用的电话
要准备去抓人了才有机会用到这条
不然歹徒躲躲藏藏 电话一直换
真以为紧急监听2天你就能抓的到人?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5-02-04 11:11:00
算了吧 他就只是在凹而已 反正有85万人护着他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2-04 11:11:00
支持警察用专业电爆柯P,不要躲躲闪闪,这样柯才知道真正问题在哪里,有些问题柯也不要太早下定论
作者: q76211635 (千手櫻吹雪)   2015-02-04 11:12:00
阿那个事件不决定吗?
作者: sionxp ( )   2015-02-04 11:13:00
以后都监听科P好了
作者: aa01081008tw   2015-02-04 11:14:00
这事不是之前就讨论过了 没新爆点 往事在炒一次?
作者: hank12332 (费蚊不吸血只发废文)   2015-02-04 11:23:00
VV崩溃
作者: 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阵)   2015-02-04 11:23:00
警察如果专业的话就不会从来都不用紧急监听了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2-04 11:31:00
就跟柯p报告为何不用啊,就像这篇的理由,看柯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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