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代表一个事实,
台湾的警察法律观念根本很差,
办案子不晓得怎么办的?
可以用的法律不用?
根本没有的就唬烂当事人?
难怪爱国同心会敢这么嚣张.
对罢免蔡锦龙联署的行动就对当事人GGYY,
从北到南的警察真的该好好的建立一番执行勤务SOP,
不然民众都不晓得你又没有照程序侵犯到民众的人权?
抓不到真凶,
只会骚扰一般民众,
真的是柿子挑软的吃.
※ 引述《capsspac (上锁的房间)》之铭言:
: apple
: 监听先斩后奏搞乌龙 柯P要追究北市警局
: 2015年02月03日23:52
: 台北市警察局要倒楣了!上月警方侦破万华双尸命案,台北市长柯文哲因为听信警局报告
: ,指称调阅通联纪录要2天,因此指示要警局和法务部商量,监听可“先斩后奏”,柯文
: 哲遭抨击牺牲人权。柯接受三立电视节目专访被问及此事,柯说,他后来去查法律规则是
: 可以监听的,为何警察局不做?他警告:“欺骗长官就惨了喔!”表示他会追究此事。
: 对于能否监听一事,当时朝野立委都说,《通保法》内就有规定警方可紧急监听,民进党
: 团总召柯建铭也说,紧急事件在48小时内可监听,之后再补件,这是原本就有的规定,对
: 紧急事件来说根本没影响。
: 三立节目今播出柯文哲专访,柯说,他后来去查法律规则确实是有,是可以监听的,为何
: 警察局不做?有两个可能,一个是警方不做,一个是欺骗长官,“欺骗长官就惨了喔!这
: 件事情我还没追究”,主持人陈斐娟问他是否会追究?柯明确说,当然会啊,他已经记录
: 了,他都知道要做什么事情,慢慢处理。(吴家翔╱台北报导)
: http://goo.gl/PHWM2e
: 5.备注: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60044&FLNO=6
: 通保法第六条
: 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
: 法、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毒
: 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四条、掳人勒赎罪或以投置炸弹、爆裂物或投放毒物方
: 法犯恐吓取财罪、组织犯罪条例第三条、洗钱防制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
: 二项、第三项、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
: 、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三十条、
: 第三百三十二条及第三百三十九条,为防止他人生命、身体、财产之急迫
: 危险;或有事实足信有其他通讯作为前条第一项犯罪连络而情形急迫者,
: 司法警察机关得报请该管检察官以口头通知执行机关先予执行通讯监察。
: 但检察官应告知执行机关第十一条所定之事项,并于二十四小时内陈报该
: 管法院补发通讯监察书;检察机关为受理紧急监察案件,应指定专责主任
: 检察官或检察官作为紧急联系窗口,以利掌握侦办时效。
: 法院应设置专责窗口受理前项声请,并应于四十八小时内补发通讯监察书
: ;未于四十八小时内补发者,应即停止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