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gobar (GOGOBAR)》之铭言:
: 刚刚闲闲去查了一下"弃保潜逃"
: 发现有蛮多案例的
: 引其中一个案例来看看法官有多英明:
: 大家可能都忘记谁是蒋国梁了
: 看一下新闻: http://ppt.cc/9WJO
: 英商渣打银行并购新竹商银,疑似内线交易一案,台北地检署在昨天发动大规模搜索约谈
: 行动。带回富邦金控投资长蒋国梁等人,进行侦讯。讯后以蒋国梁涉犯证交法中内线交易
: 罪嫌,且犯罪所得超过一亿元,本刑为七年以上重罪。另外还有勾串共犯、证人之虞,因
: 此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不过合议庭法官审理后,改裁定五百万元,交保候传。
: 合议庭法官认为检方笔录资料已经完备,没有勾串共犯、证人之虞。虽然蒋国梁有犯
: 罪嫌疑,但还没到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必要,所以改裁定五百万元交保候传。
: 红色的部分有没有觉得看起来很熟悉? 很有即视感?
: 那么交保之后,这家伙去哪了??
: http://mag.chinatimes.com/mag-cnt.aspx?artid=26121
: 拿了假证件逃去美国了
: 就这么老梗的方式 ,大大方方的从国门变装拿了假证件就这样跑了....
: 帮他逃亡的关键人物叫"蔡明忠"
: 以下请问几个问题:
: 1.魏应充如果定罪的话,最高可以判几年
: 2.3亿大概占魏家的几百分之一?
: 3.顶新这时候在卖台湾之星准备变现百亿,难道是缺钱发过年红包?
: 4.魏应充有比这家伙笨吗?
: 这个法官就保佑魏应充不要跑了....
: 不然他就糗了..
以下资讯给理盲乡民做个参考
当初我们是有重罪羁押的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但后来自从释字第 665 号认为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65
单以犯重罪作为羁押之要件,可能背离羁押作为保全程序的性质,
其对刑事被告武器平等与充分防御权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违背比例原则
各位乡民最想要的重罪羁押就名存实亡了
详细的法理就懒的解释了
简单来讲
原本只要犯的是重罪就可以羁押
但现在虽然重罪羁押仍在法条上
但要以此条羁押还需要有相当理由认为其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
勾串共犯或证人等之虞
就是说
不能单凭他涉嫌的罪行重大就直接羁押了
虽然这的确是一个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释字也是人权的体现
不过不能让各位的乡愿发泄真是抱歉啦
不过各位吱吱不要急着说法院是谁开的喔
搞不清楚状况会被笑的
因为
以下是这个释字的声请事实摘要
在我前面附的释字下面也有连结
http://ppt.cc/B-gy
随便节录一句
声请人陈0扁的配偶等因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经起诉
呵呵 懂了吧
当初某些人为了救陈前总统
无所不用其极
刚好当时他就因为这个重罪羁押条文被羁押
所以就拿去给声请释宪
而单就重罪羁押的部分 大法官也的确给了陈前总统有利的解释
所以如果你是吱吱
千万别抓着这个释字说什么重罪羁押被架空 法院都是XXX开的喔
会不小心打到自己的脸
请小心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