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昨(2)日表示,民众将名下公共设施保留地送给妹妹,无法比照直系
血亲间的赠与,免课赠与税,因为兄弟姐妹都属旁系血亲关系,因此须将公设地列入赠与
总额,主动报缴赠与税。
国税局官员说,依都市计画法第50条之1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亲间之赠
与而移转者,免征赠与税。换句话说,将公设地赠与给配偶、子女或孙子女,是不用课赠
与税的。
南区国税局近期查获,民众杨先生将名下的公共设施保留地赠与给妹妹,而且并未报缴赠
与税,要求杨先生补税。一问之下,才发现原来是杨先生误以为赠与公设地能比照农地,
无论是赠与给直系或旁系血亲都能免税,实际上税法规定并非如此。
官员说,杨先生赠与一笔公共设施保留地给妹妹,依照现行税法规定,杨先生必须主动报
缴赠与税;如果是赠与的是农地,则可将农地列入赠与总额,再在扣除额中以同额扣除的
方式,免除赠与农地时产生的赠与税。
不过,国税局官员也提醒,即使是直系血亲之间的赠与可免税,但直系血亲之间如果不是
以赠与的方式移转公设地,而是以订约买卖形态,或是“先买卖、后赠与”的情形移转公
设地,并不适用免课赠与税的优惠规定。
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办理赠与税申报时,若有不熟税捐法令规定,可电洽各地区国税
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以免损及自身权益。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203000147-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