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集会游行法
我怎么记得之前看过相关的新闻和wiki的内容都提到说2015年1月1日失效了。
以下摘落自wiki“集会游行法片段”
司法院大法官于2014年所做出的《司法院释字第718号解释》,对紧急性及偶发性集会游
行应经过许可的部份,做出了违宪判定,相关法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失效。
在理由书中,除了重申445释宪“许可制于偶发性集会、游行殊无适用之余地”外,又说
明“惟就事起仓卒非即刻举行无法达到目的之紧急性集会、游行,实难期待俟取得许可后
举行;另就群众因特殊原因未经召集自发聚集,事实上无所谓发起人或负责人之偶发性集
会、游行,自无法事先申请许可或报备”,此项说明,将可能影响到仍在立法院审议中,
改采强制报备制的集会游行法草案,应不宜以报备制规范偶发性集会、游行。
在此释宪发布后不久,就出现了路过争议,由于紧急性及偶发性集会游行许可制相关虽尚
未到失效期限,但已被宣告违宪,仍不宜作为执法工具使用,此释宪案是否造成警方在此
类“路过”之执法困难,仍有待商榷。
倘若今年起已经确定失效,那怎么还会有警察用失效的法律来取缔呢...
还是其实“失效”有别的意思?
还是今年没2015?
搞得我好乱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