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完成后三年内不得再挖,其他道路1年限1挖一次
这个在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条例里面早就有规定
自治条例位址:http://nco.gov.taipei/public/Attachment/992914213397.txt
第 十一 条 道路新筑、拓宽或办理多种管线工程整合施工完成后三年内,或道路翻修
、改善完成后一年内,不得申请在各该道路内挖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 与国家重要建设或市政府重大施政有关之管线工程。
二 既有管线之抢修工程。
三 军用管线工程。
四 沿该道路横向或直向至人(手)孔之用户联接管线工程。
五 路灯或道路交通号志之管线工程。
六 为完成区段性之管线系统所必须办理之管线工程。
七 情形特殊经管理机关核准者。
申请人依前项第六款、第七款申请道路挖掘时,管理机关得加倍收取许可
规费及修复费。
这个条例最后一次修正是在民国九十五年
这根本不是什么新政
不知道是不是有人故意要害柯文哲才这样说
另外不管是公路局还是地方政府机关
公路局:http://www.guoshing.gov.tw/upload/0044518A00_ATTCH1.pdf
也有明定禁挖时期
地方政府机关也有某段期间禁挖的内规
而一般民众看到新铺道路铺好没多久就在开挖
大都是上面所提的那些重大民生相关
举个简单例子
管线严重漏水要抢修你要不要挖?
地下室消防栓被整个埋掉你要不要挖?
当然台北市要把各种道路挖掘做整个统整建数据库和系统这当然好
这个才算是新东西
整个汇整做数据库和即时监控要维持品质会比较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