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这边稍微说明一下,不过也没有特别要帮司法院辩护的意思
支付命令在民事诉讼法属于督促程序
其设计的理念是让债权人有一个简便的权利行使程序
债权人只要表明请求的事实(Ex.小名跟我借钱逾期未还)
法院(由地方法院的司法事务官审理)看下来觉得OK
就会核发
这里我们不会要求债权人要"证明"其权利存在
因为这是个简便的程序,节省债权人的劳力时间费用
(不用准备太多资料与只要缴500元)
而对于债务人而言
他在支付命令送达后20天内可以不附理由提出异议
讲白一点,他只要告诉法院一声"这是假的!"
支付命令就会转为起诉程序,债权人这时候就要真的证明他的权利存在
换句话说,如果债务人不争执,赋予既判力终局确立法律关系
如果债务人争执,那就是走诉讼程序严谨的解决
没有说对债务人非常不公平
那实务上发生了那些意外呢?
1.收到了没有在期限内异议
这真的很麻烦,因为债务人收到又不在期限内异议,法律效果就是默示承认
但是收到了为什么不表示意见,绝大多数是因为认为是假的不用理他
站在法院的立场,呃,法院会觉得"通知书上面有写该怎么办你为什么不看呢?"
不知道也可以向法院诉讼辅导科询问
但是有些人真的是完全不懂(甚至不识字),这应该是法学教育与宣导的问题
改成只有执行力不会比较好,因为估计这种人是被执行才会知道
不过进入诉讼的门槛降低了就是了
2.没有收到
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送到户籍地,一种是有
前者很好处理,不用再审,直接跟法院陈报没有合法送达命令就会自动失效了
后者很麻烦
我个人遇到过的案例是当事人不住在户籍地
如果家里没有还好,没人收满一个月也是自动失效
麻烦的是有人收,而且你还不知道
最惨的是大楼管理员收之后没有通知住户
在法院这边的认知会是合法送达,但是你却又不知情(通常是被执行才知道)
个人觉得,这才是最棘手的情况
结论上,要不要既判力是可以讨论的,不过不希望被误会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