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支付命令沦诈骗工具 民团吁速修法

楼主: rhino0314 (鬼岛梦想家)   2015-01-31 11:51:39
支付命令沦诈骗工具 民团吁速修法
现行“支付命令”核发宽松,送达过程常有草率弊端,近年遭诈骗集团滥用,受害者因此
背上庞大债务。有立委主张修法,增加法官事后审查机制并限缩支付命令效力,但司法院
反对修法,认为支付命令的核发机制可以更严谨,但不该限缩,以免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司
法资源。
◎支付命令程序简便 但隐忧无穷
支付命令是“民事诉讼法”中快速实现债权的制度,债权人只要声请,不必检附证据、不
必法官开庭,法院就会核发。债务人接到支付命令后20日内若未提异议,支付命令将“与
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债权就会确定强制执行。这项制度实施40多年来,广为社会利用
,平均每年核发超过40万件,对于息讼止纷确有贡献,但也正因支付命令的核发宽松,民
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已接连收到许多个案,显示支付命令已沦为诈骗集团的犯罪工具。
诈骗集团会先以法院名义连续寄发假造公文给民众,若民众不加理会,诈骗集团便再以假
文件向法院声请核发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有民众误以为又是假公文而没有在20天法定期
间内声明异议,债权便成立,最后诈骗集团就以支付命令拍卖受害民众的财产。
◎支付命令欠缺救济 法院沦帮凶
国民党立委林国正指出,由于受害民众声请再审要件非常严苛,每年超过40万件支付命令
中,废弃比率仅百万分之5.3,若不修法限缩支付命令的效力,法院恐怕继续成为诈骗的
帮凶。林国正说:‘(原音)2009年至2014年1年终结支付的案件是43万件,声请再议成功
、废除判决原处分的案件是2.2件,也就是百万分之5.3,100万件才5.3件成功,几乎是不
可能的任务。支付命令害人匪浅,有时候法院会成为诈骗集团的帮凶,也就是司改会会付
出这么大的心血跟努力推动修法。’
◎民团吁限缩效力 司法院反对
司改会工作委员刘家荣表示,司改会将提出“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将确定支付命令得
为执行名义,仅有执行力而无既判力,并增订债务人提起确认支付命令所载债权不存在之
诉时,得声请法院准许其提供确实担保停止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并订有2年过渡期,以
维持法律的安定性。他说:‘(原音)我们是肯定支付命令的效果存在有必要性的,但效果
大到可以让人滥用这个效果,所以目前的修法方向是肯定支付命令的效果存在,但不能有
既判力,它有执行力,雷同本票裁定一样,如果有受不公平的债务人,可以开启另外一道
救济之门。’
不过,司法院强力反对司改会所主张修法限缩支付命令效力,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指出,
每年申请支付命令的案件有40万件,其中30多万件金钱等给付事件可迅速且简易确定权利
义务关系、解决纷争,虽然有诈骗集团将其作为诈骗的手段,但毕竟为少数,只要支付命
令的审核机制更加严谨,要求债权人提出释明,确认债权所发生的具体原因,排除假债权
即可,不宜为少数个案修法,以避免压缩其他当事人利用司法资源的空间。林锦芳说:‘
(原音)如果说有因为有诈骗少数例外的情事,来作为整个改革整个支付命令的机制,而使
得以后这30几万的案件大家都忙得要命,全部都要进行比较复杂的程序的话,没有那么多
时间去审理这些案件。’
◎两面刃如何解 不宜再拖延
支付命令虽有迅速定纷止争的优点,但无法救济的缺陷后患无穷,整体制度的检讨修正确
实不宜拖延。司改会仍不放弃,计划持续蒐集因支付命令而背负钜额债务的个案,编写新
法实施后可行的诉讼须知,期盼能与立法机关达成修法共识,并持续协助受害者脱离债务
的深渊。
http://news.rti.org.tw/news/newsSubject/?recordId=638
作者: 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   2015-01-31 11:53:00
这真的很夸张,等于是法院帮诈骗集团向民众抢钱
作者: nightwind209 (夜风)   2015-01-31 11:54:00
不就是没有"审核"机制才会被利用吗 什么叫作"审核机
作者: b2202761 (岚水滴)   2015-01-31 11:55:00
就算过了20天还是可以抗告 只要债权人提不出证据无效
作者: ECZEMA (加油!)   2015-01-31 11:55:00
咦?这个国民党立委不错…
作者: nightwind209 (夜风)   2015-01-31 11:55:00
制更加严谨"就没事了? 听起来就是没想改咩抗告? 这篇提到100万件只有5.3件有成功呢记得之前有篇新闻就是老阿骂被诈骗用这招要强制付钱跑法院结果还是要付 说抗告真有那么容易?
作者: aidao (爱到)   2015-01-31 12:03:00
确实该癈除
作者: nightwind209 (夜风)   2015-01-31 12:12:00
说要抗告的 诈骗只要付上一个"未寄出的存证信函"法院就认定"有证据"噜 http://goo.gl/XW0YnX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1-31 12:28:00
但是债务人异议可以不附理由,也不算不公平吧?
作者: nightwind209 (夜风)   2015-01-31 12:38:00
楼上说的在20天内都还好办 若像我连结那超过20天就很难处理 若真的要债务人提证据或理由 有什么能提?用存款跟不动产来证明没借过钱? 这样能够证明吗?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1-31 12:41:00
不用理由阿= =
作者: nightwind209 (夜风)   2015-01-31 12:42:00
没啦 我只是想说 若真要债务人提的话 有什么能提的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1-31 12:42:00
超过20天....个人认为超过其实债务人有可归责的地方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1-31 12:43:00
呃,如果期限内异议,变成诉讼是债权人要举证
作者: nightwind209 (夜风)   2015-01-31 12:43:00
借贷关系的成立 可是那信没人看过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1-31 12:44:00
债权人声请支付命令只要表明事实就好,法院不太看证据那异议后,就是债权人要举证借贷关系存在
作者: nightwind209 (夜风)   2015-01-31 12:45:00
连结案例确实是因为被骗很多次 才会以为支付命令也是诈骗才让他超过20天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1-31 12:46:00
....这就很麻烦了(苦笑),只能提醒他们要注意异议时间比较像是基法教育的问题
作者: nightwind209 (夜风)   2015-01-31 12:48:00
现在问题在债权人举证这边法院判定的标准好像有点问题 用"未寄出的存证信函"就能视作债权人的举证成立才会被人质疑这工具是不是太过于方便而有漏洞可以钻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1-31 13:16:00
因为设计上是要减轻举证,不然债权人的成本也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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