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swchen (Douglas)》之铭言:
: 苹果日报
: http://ppt.cc/bX4D
: 【更新】巨轮下成亡魂 27吨吊车压腿拖行30公尺
: 2015年01月28日19:01
: 〈更新:增加照片、内容〉
: 台北市今天上午9时许,一辆27吨重的吊车,行经北市建国南路与仁爱路交叉口时,不慎
: 撞上1名男子,直径约1.5公尺的巨轮,辗著男子的双脚拖行近30公尺才停下,当场造成
: 双脚血肉模糊,送医后宣告不治,吊车司机惊魂未定:“时速才40公里。”
: 警方初步调查,死者85岁张姓男子走在行人穿越道上,45岁肇事黄姓驾驶声称刹车不及,
: 27吨吊车直接撞上,并将人卷入车底拖行,张男双脚、左手都被辗碎,现场血迹斑斑惨不
: 忍睹,刹车痕迹约有30公尺远,黄男酒测值为零,目前警方将调查厘清责任。
: 肇事黄姓驾驶心有余悸,当时工作结束准备回公司,行经时是绿灯车速约40公里,张男闯
: 红灯突然跑出来,虽紧急煞车却因车重刹车距离长仍直接撞上,警消获报后赶抵现场抢救
: ,但因为吊车太重,根本没有工具将车撑起,黄男赶紧利用吊车本身的支撑架将车体撑起
: ,张男才得以脱困送医。 (余思维/台北报导)
: ==============================================
: 猜法官会这样判 行人虽闯红灯 但因走在行人穿越道上 吊车驾驶仍应礼让 应注意而未注
: 意 吊车驾驶应赔偿 但行人闯红灯被撞 应自负三成责任 赔偿金打七折
下面这篇文章参考一下
作者 d78965 (囧龙) 看板 biker
标题 Re: [新闻] 闯红灯走斑马线 男被撞仍获赔194万
时间 Fri Jan 16 23:15:3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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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paper (白纸)》之铭言:
: 1.新闻来源:苹果日报
: 2.新闻标题、内文
: 闯红灯走斑马线 男被撞仍获赔194万
: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间来台,走路行经台北市南京东路公共汽车专用道,因闯红灯遭306号
: 公共汽车撞倒,肋骨断4根、右肾挫伤,共住院58天,他求偿496万元,法官认为,高男虽闯红
: 灯,但因他走在斑马线上,公共汽车驾驶仍应礼让,判大都会客运与洪姓驾驶应赔偿,但高男
: 闯红灯被撞,应自负4成过失责任,赔偿金打6折,判大都会客运与洪男连带赔194万余元
: ;仍可上诉。
: 高男指出,自己是走在斑马线上,洪姓公共汽车驾驶却未礼让他,导致他受伤,应负起赔偿责
: 任,洪姓驾驶强调,他是正常行驶在公共汽车专用道上,也没有超速,是因高男闯红灯而肇事
: ,但坦承没有礼让人行道上的行人,愿负2成过失责任,法官认为,他应负6成过失责任,
: 判赔194万;刑事部分,洪男已遭依业务过失伤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罚金5万元确定。
: (刘志原╱台北报导)
: 3.新闻连结
: http://goo.gl/VFeVk1
: 4.备注
这种案件层出不穷,报导通常都只能撷取部分,造成很多人爱用二分法,
加上板上有一堆推文观念搞不清楚的,崩溃的悲愤的一堆,
所以以这个案件为例,小弟键盘法律人决定再试着讲清楚看看:
(以民事案件为例,大家应该有民刑事是分开的常识吧?没有的回去找高中公民老师)
大前提:有过失=/=全责,民事责任最后是化“损害赔偿”,也就是金钱,所以可以分。
1.思考顺序:
过失标准为何=>依据此标准谁有过失=>如果都有,就看比例(过失相抵)
本案是公共汽车司机,所以要考虑的是“一般训练有素之公共汽车司机的能力”为标准
(法律用语版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本案应比照之善良管理人为一般公共汽车司机)
2.现在撞到了,谁有过失:
行人:不用讲了,他闯红灯,所以当然有过失责任
司机:这边我认为有两个面向可以确立他的责任,可以分开讨论如下
1.一般公共汽车司机有没有办法在当下减速或者闪躲,以避免撞上该行人
└┬─Y: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为有过失
└─N:应注意,但不能注意,为无过失
2.行人在斑马线上之优先路权属于“保护他人之法律”,
司机如果违反了这个法律会有推定过失的问题。
而这里司机“坦承”没有礼让,所以我在猜本案有民诉上自认的效力,
就会变成司机没有礼让的这件事情会变成“无须举证”的“事实”。
3.再来就是两个人都有过失的情况之下,去依照比例算损害的问题,就成了本案的结果。
我想大家最纠结的就是“他闯红灯我为什么要让他”这件事情,
这里小弟要稍微为这套法律所建构的秩序说点话,
首先,他闯红灯,有错,这无庸置疑,但是后面的法律效果应该是“罚单”,
也就是自然会有法律去制裁他。不代表你能撞他。
(想想逼车事件吧,就算我骑禁行机车,也不代表你可以逼车让我行车安全受损阿)
这时候应该有人要跳脚了:“可是这样很危险阿!很容易撞到耶!”
是的没错,所以小弟上面才写了那个判断流程,过失的判断。
如果你是“能”避免这个结果发生的,那你就要避免这个后果发生,
试想想这个价值判断吧,你煞车减速影响到的只是时间以及行车顺畅,
但你如果舍此不为而撞上,是一个人的身体甚至生命的危害,孰重孰轻?
所以无论如何,在交通的这个风险上,
法律选择了把“防果行为”交给相对较有能力的“驾驶人”手上,
大家不论骑车开车,都要想着,自己手上关系著的是不特定用路人的性命!
反之,如果你是“不能”避免这个结果发生的,例如他太突然闯出,你根本煞车不及,
这种情况就叫做“无避免可能性”,法律无法将结果的责任加诸于你,也就是无过失。
上面的基础判断原则,就是那些大家一直在骂的“帝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