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电子报
路人撞进屋断气 算凶宅判退百万
2015-01-28
〔记者鲍建信、蔡清华/高雄报导〕高市王姓女子去年购买楠梓区透天厝,付了头期款
115万元后,获悉5年前,一名从事资源回收的黄姓老妇被酒驾车辆撞进屋内死亡,王女因
此要求苏姓屋主解约退款遭拒,气得提告,高雄地院认定该屋是凶宅,判决王女胜诉。
广告签约时注记:凶宅就退款
王女指出,她与苏姓屋主讲好以810万元,购买楠梓区后昌路透天厝,但在订约前查访,
得知5年前门口曾发生车祸,疑路人被撞死在屋内,因此在5月12日,双方签约时注记:“
若事后证明‘凶宅’,则卖方收取价金全部无息退还买方。”换句话说,被害人若于屋内
停止呼吸心跳,就算是“凶宅”。
王女又说,她后来经过查证,叶姓车主(徒刑8月、缓刑2年确定)酒后驾车失控,将做资
源回收的黄姓老妇撞至正在整修、铁卷门开启的该透天厝一楼内,黄妇当场死亡,依照合
约规定除解约外,苏应退还头期款115万元。
苏姓屋主则说,黄妇遭撞击后未跌入一楼屋内,经送医急救2个小时死亡,并非当场停止
心跳死亡,不能算是凶宅。又说,根据内政部不动产仲介范本,“凶宅”是指自杀或凶杀
死亡,除非两造曾特别明订“凶宅”定义,否则不能任由王女片面扩大解释为“被害人于
事故现场已停止呼吸心跳”即为凶宅。
承办法官表示,依两造所签合约真意,黄妇若在屋内死亡,就算是凶宅。此外,据救护人
员资料记载,救护车抵达现场,黄妇已无血压、心跳,并在到院前死亡,因而认定她死在
屋内,判决苏败诉还钱。本案仍可上诉二审。
“屋主可向肇事者求偿”
该事故民宅案发后成空屋,屋主搬离,最近才重新整修出售。附近邻居说,由于车祸过程
太离奇,这起事故至今仍让附近邻居感到不可思议。
法界人士则说,若该透天厝因车祸死亡被认定为凶宅,屋主依法可以向肇事驾驶请求损失
赔偿。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51186